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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公司制度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资本三原则”、“资本多数决”的传统公司法观念以及公司的“人合性”特点,不可避免地引发公司僵局现象。公司陷入僵局当中,体现在公司运转失灵甚至瘫痪、公司内部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对抗性,如股东间的经营理念产生分歧、利益冲突等。除此之外,公司僵局现象会持续一段时间并造成公司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执行机构无法正常运作的严重影响,甚至威胁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在公司的实务中公司僵局问题已经越来越突出,吸引了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越来越多的关注。直至2006年施行的《公司法》增加了司法解散制度,弥补了我国立法上对公司僵局的空白,但规定的过于原则和抽象,而且仅此一种解决方式对于公司僵局问题来说过于单一,无法充分有效地处理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各样的公司僵局纠纷。公司股东关系破裂,加上“资本三原则”限制了股东退出机制,造成公司处于僵持不下的局面,解决公司僵局纠纷刻不容缓。因此,我国应当完善已有的公司僵局救济制度,即司法解散制度,探寻其它司法救济途径,包括强制股份收购或股权转让、强制公司分立等,再结合非司法救济途径,具体包括公司内部救济措施中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达成协议,在章程或协议中商定调解、股份转让或收购、自愿解散、仲裁等相关事项,改变当前公司僵局救济机制过于单一、过于原则的局面,在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适用其中一种最佳处理途径,并可以通过互相弥补每种方式的不足,形成一套较为全面、较为完善的公司僵局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