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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是通过授予育种单位或育种人品种权来保证培育该品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植物新品种拥有排他的独占权。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客体同知识产权相同,均是智力成果。他人将该种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须支付一定费用。植物新品种作为生物工程技术的发展,在二十一世纪不仅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深刻影响,也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带来了新挑战。植物新品种法律模式的研究一方面通过合理的法律模式构建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能促进植物新品种的诞生和推广,造福人类社会。本文研究充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具体思路如下:首先从理论上阐述什么是植物新品种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然后通过单一制和双轨制各自代表国家法律模式的研究,得出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标准。此后对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所代表的模式比较研究,指出其背后隐含的利益冲突。再然后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发展核心问题进行研究、先从法律理论上对双轨制可行性进行分析,然后通过数据分析法对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实施后植物新品种申请数量等数据分析、以及环境法领域外来物种入侵制度的构建以及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影响,体现未来发展趋势。最后总结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模式现状,提出采用双轨制更适合我国国情的观点,并对其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