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中的目的解释不仅关系到当前本土刑法学研究中学派之争纵深的拓展,也关系到当前几种热门的刑法解释理论的理解与应用,还关系到司法实务中具体刑法解释结论的合理性考量,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追根溯源、穷理尽性的研究。在帝制中国的历史上,严格的法律解释技术一直难以发达,因而对目的解释渊源流变的探讨,只能从国外法制史中进行回溯,从而为当代研究提供历史文化铺垫与知识背景支持。梳理目的解释在德国和美国的生成与发展历史,可以发现目的解释在两大法系中的产生背景、衍生术语以及解释方法体系等均存在不少差异。在德国,目的解释存在主观目的解释与客观目的解释之分,但二者可以彼此兼容,而且可以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解释方法进行排列组合从而形成一套解释方法论体系;在美国,平义规则、意图论、目的主义解释方法等解释规则各自独立,且都具有基础主义的特征,都宣称能对全部的制定法解释问题进行处理,因而彼此不兼容。尽管如此,两大法系中的目的解释在解释技巧上也还是存在不少相似点。在大陆法系的历史上,目的解释兴起于民法领域,进而风靡于其他部门法。由于每一个部门法都有自己独立的品格,当目的解释进入刑法领域后自然会带上刑法特色。在刑法解释中适用目的解释,首先需要厘清目的的内涵。从目的解释运用的角度来看,刑法的目的应当是法益保护。但保护法益是一个整体目的,在具体条文的解释中,真正对解释产生影响的是在整体目的的指引下得出的具体目的。在具体目的的指导下,目的解释在构成要件的解释中主要采用价值评价的方法。由于当前融合了报应与预防的综合理论全面地体现了保护法益,因而量刑阶段的刑法解释需要在综合目的理论的指引下展开。随着目的在法律适用中日渐取得中心地位,法律适用逐渐从以形式逻辑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探求为中心。由此,合目的性成了一切解释的共性要求,而一种共性的东西只有成为一种理念才能指导并贯穿在具体的实践中。从这个层面来看,目的解释也就成了一种对在规范目的的指引下对法条进行合目的解释的诸多方法的统称,这种“统称”可以称为目的解释理念。在目的解释理念下,解释的目标就是实现规范目的,而刑法的规范目的就是保护法益。但是这只是回答了规范目的的内容,从向度上看,还可以从主体维度、时间维度与性质维度等对规范目的进行追问,得到的答案就是在归结目的内容时所应遵循的具体路径。对此,一直以来存在主观说与客观说之争。但是无论是主观目的论还是客观目的论亦或是两者的调和论都有无法克服的缺陷。这是因为,从哲学上看,解释者贯彻的是一种区分主客关系的主体性哲学认识路径。晚近以来,在对这一主体性哲学归结路径进行反思的过程中,当代诠释学开始突出解释的主体间性。在基于交往理性的主体间性的视域下,目的内容及其归结方法展现出了一种共识意义上的客观性。这就打破了个人的主观恣意与相对主义。由此,法律论证理论得到了学界的重视。由于目的归结从属性上说是目的解释的一个方面,而且刑法解释的目标在于实现目的,因而如果以论证理论的视角来考察目的的归结的话,那么所谓探寻目的的方法又可以称为目的论证理论。目的要素的崛起为法律人开放法律体系提供了契机,但是目的解释却也时刻威胁着刑法法治的安全。这种法治风险主要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观察获取。为了解决目的解释面临的“内忧外患”,学者们使出浑身解数,苦心经营了多套方案。但是,这些方案都不够全面。学者们之所以顾此失彼,主要是因为他们都想建立一套可以横跨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的限制系统。但是,现实中,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就需要分领域设计具体的方案。具体来说:在作出目的解释的司法裁判中,应当引入基于交往理性的法律论证理论。通过程序主义进路,在对实质因素进行论证的同时,进而对目的解释予以限制。对于司法解释中的目的解释也可以采取一种程序主义进路的限定策略。第一是限制司法解释的范围,第二是加强司法解释的法律论证,以获取解释共同体的共识,第三是完善刑事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与纠错修正机制。而对于司法体制外的目的解释(主要是学理解释)带来的风险,则可以通过建立法学通说机制予以控制。以上研究都是围绕刑法中的目的解释这一中心,“就事论事”式的微观探索。但是目的解释并不仅仅是一种微观层面上的方法论,它更关联着当前为刑法学界瞩目的几个宏观热点问题一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类型思维”、“罪刑关系的反向探索”,因而有必要对这几个宏观问题予以回应,从而丰富目的解释的研究内容。在目的解释理念的视域中,形式与实质之争不过是口号之争,并无在解释学上继续推进的必要。由于类型思维在具体操作中采取的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方式,因而与刑法中的目的解释关系密切。具体而言,类型思维不仅能保证目的归结与评价的正当性,同时类型思维通过归纳生活类型与具化规范类型,有助于发现意义脉络,从而为目的解释的运用提供线索。从法益保护的刑法目的出发,罪刑关系的反向探索应该定位为“以刑释罪”,这里的“刑”应当是指法定刑。由于法定刑的存在根据指向的是法益保护这一刑法目的,因而“以刑释罪”是目的解释的一种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