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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中的法律推理增强了司法判决的一致性和正当性。法律推理理论是近年来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而我国对法律推理的研究相对落后,存在着一定的偏差。本文致力于逻辑学和法学的融合,探讨法律推理的性质、过程和有效性,这对于逻辑学的应用和法律推理理论的建设及司法实践都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导论。简单论述了法律推理在法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加强法律推理研究的实践和理论意义。确定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的视角范围是从逻辑学和法学相融合的角度,从法律推理的实践探讨法律推理的本质、过程和法律推理有效性的要求。 第二部分:对我国当代的法律推理理论的反思。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现实的需要和推动,法学家缺乏对法律推理予以充分的关注,我国关于法律推理的研究不是从司法实践对法律推理的要求出发研究法律推理的本质和特征,而更多的是从逻辑学关于推理的一般规律和方法的角度进行研究,不可避免的使法律推理理论逻辑色彩浓厚而法学色彩不足,不能真正把握法律推理的本质和特点。而为法律推理提供理论基础的逻辑学主要是形式逻辑学,人们把法律推理定位于推理在法学领域的应用。这一理论具有以下片面性:第一,广义的推理是指(1)按逻辑的方法而思维,或者以论据和前提之理由而推考或按断;(2)支以理由:解释以及论辩,证明之,折服之或感动之。狭义的推理指形式逻辑的推理,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而法律推理的作用不但从法律前提中推导出法律结论,也要对该结论予以合理正当的证明,决定了法律推理是广义上的推理。第二,从逻辑学的发展来看,推理包含着推导、论辩、证明的双重含义。第三,形式化的法律推理定位具有现实的局限性。 第三部分:法律推理的内涵。本部分首先对各法学学派关于法律推理的理论进行考察,这些现论有助于我们对法律推理本质的深人理解。其次分析了现有几种法律推理定义的得失,给出了o己的法律推理的定义:法律推理就是特定主体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以巳知的法律规定和卒实材料为前捉,推导和沦证油沐纳沦的过程、这一定义反映了法律推聊基本属件:它是一个知删新的过程;它具有内在逻辑性;它是一个正当性证叼的过程;它具有实肌。 第四部分:法律推理的过程分析。川渗式、哲学和方法三个方面分析了法律推理的过程。从法邦推理的总的形式来开看,法律推娜9过释是一个逻辑演绎的过程,法律椎理的实质推理的铡Z决定了对它不可能进行细致的形式刻划,而只能以哲学思辨的方式进行描述:第一,法律椎理是一个对立统一的过程。法律椎理的前提、法律推理的过程、法律推理的功能栅有对立趴性。第二,法徘推理是一个由抽象上升为具休的椎理过程。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抽象、普遍性和个案的具娜的矛盾决定的。从法律推理的方法来看,包括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附方面。形式椎现是圳迢形式逻辑的规律,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推的方法决定案件的推理,在我国等制定法国家,形式推理的组要形式是演绎椎理,形式椎地是法律推理的基本形式,它有助于司法审判的明碗件、必然性和一致性。实质椎理不是从固定的范畴出发进行的推理,它是一种对各种价值、利益、政策进行综合平衡和选择的推现方法。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既-历报邢的两种形式,又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两个方而,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 第五部分:汰摊椎现的有效性。法邦推现的有效件包括形式的有效性和和实质的有效性,形式有效性要求法律椎理遵守逻辑的一般规律。实质有效性要求法律推理的结论必须合理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