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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法律职业阶层包括职业法官和职业律师两大群体。与其他国家相比,它不仅出现时间最早,而且还形成了与众不同的职业活动、训练方式和做事风格。这一特殊职业阶层的兴起,深深地影响了以后英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英国的法律职业阶层产生于中世纪封建社会,确切地说是在13世纪。伴随着英国王权的不断强大,12——13世纪的英国法律制度发生了革命性变化:法庭结构由综合性集会式法庭演变为现代意义的专业型法官式法庭;诉讼程序由原始、简单的机械化模式演变为理性、复杂的专业化模式;法律内容由单一的习惯法演变为习惯法和大量的成文法相混杂。这些变化使职业法律阶层的出现成为历史的必然。 职业法官群体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而缓慢的过程。亨利二世和理查德一世时期是法官职业化开始的时期,法官自身已开始具有某种专业化特征;约翰国王时期是法官职业化水平提高的时期,虽然此时的英国仍未建立正规的法官薪酬制度,但他们大多能以专业知识和技能而见长并专职司法;亨利三世时期是职业法官群体形成的时期,此时的法官群体已经由清一色的专业法官组成,他们不仅有了稳定的工资收入,而且还获得了崇高的社会地位和丰厚的收益。法官职业成为一种深受社会欢迎的职业,学习法律以便争取从事法官之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英国的职业律师群体是与职业法官群体相伴而生。中世纪时,他们分为法律代理人和法律辩护人。早在12世纪以前,英国就已经出现了律师的萌芽,但到约翰国王时期,它才作为一种职业初现端倪;亨利三世时,律师群体开始职业化,但职业律师数量较少,活动范围也仅限于普通诉讼法庭;直到爱德华一世时,职业律师群体才最终形成,其活动范围遍及所有的王室法庭和伦敦城市法庭。此时的职业律师被人们称为诉讼的“设计师”,成为代表或协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的专业人员。当事人对他们的委任程序和方式已经十分规范,并且出现了要求职业律师遵守的行为规范。虽然职业律师和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履行不同的职能,但从一开始,他们便保持了密切的关系,组成了一个统一的、排他性很强的职业阶层。 英国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对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的兴起确立了英国独特的法律教育制度,推动了英国法律科学的进步,维护了普通法独立的品格,促进了英国法治思想和法治传统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