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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罪在刑法分则420多个罪名中,算是比较“冷门”的一个,想把这一罪名研究透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对这一罪名很难写出有深度的内容。而且,无论从立法文件,还是从理论研究的文献来说,都不能给我们提供太多的参考资料。同时,本罪处在刑法学与行政法学交叉地带,什么样的行为可以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内剥离出来为刑法调整,也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面对这些困难,带着种种问题,笔者进行了对这一罪名的探究。在分析的过程中,笔者把全文内容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谈论虚假广告的认定。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关于虚假广告的说法;二是笔者的认识,笔者从内涵和形式两个方面探讨了对虚假广告的认定。第二部分,说一下虚假广告的危害。虚假广告对个人、对社会都会产生恶劣的影响。本部分从三个角度对虚假广告的危害进行了分析,分别是经济角度、社会角度和法律角度。每个角度又分两个小点进行阐述。第三部分,从行政法学和刑法学两个角度分析虚假广告罪的行政犯罪品格,即虚假广告罪既有行政法上的属性,又有刑法上的属性。在处罚上,也应该将行政处罚和刑罚合并适用。第四部分,虚假广告罪理论上存在的争点问题。首先阐明该罪在理论上存在的争点,即关于客体的学说纷繁复杂、关于情节严重的认识各持己见。接下来,笔者从实质解释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本罪客体及情节严重的认识,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五部分,虚假广告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及笔者的建议。首先说明该罪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即主体范围界定不足、刑罚模式设置不合理。接下来,笔者从完善的角度,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这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分析与阐述,笔者的结论是,本罪的客体为单一客体,即广告秩序;情节严重不应局限在客观方面认定,要综合主观方面、主体、客观方面进行总体考虑,当然客观方面仍然是最主要的方面。本罪的主体并非特殊主体,而是一般主体,在刑罚设置上,取消对自然人的单处罚金刑,改抽象罚金刑为具体罚金刑,增加一个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