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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是法律界一个焦点问题,然而长久以来各国法律将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大多仅囿于胎儿财产利益和人身健康利益,胎儿的生命利益是否需要保护,胎儿生命利益该如何保护,却一直备受争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当第三人故意伤害胎儿生命致死亡时,法律仅将胎儿看作“物”,将胎儿的死亡简单作为孕妇身体结构的损害的做法已严重损害人类自身的价值尊严和社会公众的心理情感。随着民事主体理论的发展和尊重生命价值理念的深入,胎儿是否如自然人一样享有生命权已然成为一个必须思考的论题。本文从理论和现实需求角度评析,胎儿生命权赋予的正当性和必要性,同时采用比较法上的研究方法,重视国外胎儿生命权保护的理论与判例成果,在对现有学说总结、评论基础上,提出胎儿生命权主体论,并借鉴美国、法国的保护规定,以受孕后第三个月为胎儿生命权保护起点,构建胎儿生命权保护的理论基础,同时分析胎儿生命权有限性特征。本文正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胎儿生命权保护基本问题。首先通过我国侵害胎儿生命的三则案例,介绍当前我国法律对于侵害胎儿生命的司法保护状况,分析我国胎儿生命利益保护的不足。随后对胎儿的法律概念进行了界定,胎儿生命权的保护范围中,法律上的“胎儿”应以医学上、生物学上的“胎儿”定义为基础,是指受孕3个月后,在出生前处于孕育中的人的生命体。最后介绍当前理论对胎儿是否享有生命权存在的争议,分析“否定说”和“肯定说”的各观点的理由和漏洞,通过胎儿生命保护正当性和必要性的论证,肯定胎儿生命权保护应是趋势。第二部分:胎儿生命权历史发展概况。介绍了胎儿生命权保护的历史发展状况,分析代表德国,美国对于胎儿生命权保护的状况及立法司法特点,指出我国应借鉴其在胎儿利益保护方面的优秀理论成果和立法、司法经验,对胎儿生命权予以保护。第三部分:胎儿生命权保护理论基础。分别介绍了“权利能力说”、“法益和”和“侵权责任说”的基本观点,并分析各个学说的优缺点,在此基础得出本文观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仍应建立在权利能力制度的基础上,同时借鉴美国、法国的胎儿生命权分段保护的规定,以受孕后第三个月为时间点,赋予胎儿生命权主体资格,构建胎儿生命权保护的理论。此外,根据胎儿的特殊生命形式,分析胎儿生命权有限性特点。第四部分:侵害胎儿生命权民事责任。该部分分析胎儿生命权侵权责任构成;免责条件;父母侵权的特殊情况;具体侵权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