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时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研究

来源 :陈晓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ongliong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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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社会经济主体,市场经济的繁荣也让公司担保成为非常普遍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违规担保会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明确公司对外担保中的相关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公司对外担保时相对人的审查义务就是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相对人是否“善意”的标准,善意相对人“应当知道”对外担保过程中涉及到的范围。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法律来源是《公司法》,但是相关立法对相对人审查制度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要求。本文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特殊性,提出在对外担保时相对人可能需要承担的风险。并且当担保合同出现效力问题,担保主体可能会逃避责任,这严重加大了相对人的负担。从《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司法案例对审查义务司法现状进行解读,明确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具体要求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第一部分分析公司对外担保时相对人审查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对于现状部分:首先介绍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时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基本内涵,通过论述公司意思表示的特殊性、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的公示性来讨论审查义务的法理基础。接着分析目前相对人审查义务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由此引出现阶段关于公司担保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审查义务标准方面的问题:目前形式审查已成定论,但是法律并没有确定如何判断相对人是否进行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审查,以及相对人如何按照要求履行自己的审查义务。除此之外,由于担保主体的差异性以及担保公司类型的不同也应该匹配不同的审查义务。对于合同效力方面的问题:按照现有法律,当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后,相对人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那么该担保合同不会对公司产生效力。但是本文认为当相对人非善意时,不能一概认为担保合同不对公司产生效力,应当赋予公司追认的权利。第二部分介绍相对人审查义务的立法演进,从严格限制甚至禁止公司担保阶段到《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进行公司担保自治。重点介绍现阶段我国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立法规定,包括《公司法》、《民法典》以及最高法院关于担保的最新解释。本文认为《民法典》对于公司担保制度的相关问题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善意的认定比较笼统,对于非善意的情形法律后果也不周全。特别对于相对人应当如何进行审查没有做具体化的规定,相对人义务和标准的缺失让各级法院在处理公司担保纠纷时对相对人善意的认定缺乏标准的评价界定。同时本文重点介绍《担保解释》对《九民纪要》的继承与发展,其中《担保解释》继承了《九民纪要》关于对公司越权对外担保的基本概念,并对部分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优化。第二节介绍域外国家公司对外担保相对人审查义务制度的立法例和启示,重点分析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相关法律,总结了我国可以参考的相关立法。一是完善的公示制度,相对人在履行形式审查的义务时可以从政府网站下进行下载自己所需要审查的文件。二是基于担保方所得到的相关利益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通过对域内情况的分析以及对域外法律的借鉴,针对相对人审查义务的标准问题和担保合同效力以及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提出一些看法。第一,提出动态弹性的合理审查义务标准。复杂的担保行为不应当采取单一死板的审查义务,应当有相对灵活的审查体系,从相对人主体、担保类型、公司类型等方面构建动态体系,在此基础上根据现有专业的规范表述来确立合理的审查义务,并且分别就担保公司类型、相对人类型等各个要素来论述合理审查义务的必要性。第二,对于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本文认为当相对人非善意时,不能一概认为担保合同不对公司产生效力,应当赋予公司追认的权利。第三,若公司章程未明确由哪个机构作为决议机构的,若担保方提供了权力机构决议,应认定为是公司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来确认决议的效力。如果担保方提供的是执行机构的决议需要分情况进行讨论。对于决议内容中关于担保额度超过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限额时,在限额范围内的部分应当直接认定为有效。对于超出限额的部分应当无效。第四,对于相对人善意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文认为如果是意定限制,关于相对人尽到审查义务的相关举证责任需要担保公司承担,当然,相对人也有权证明自己的善意。如果是法定限制,相关的举证责任需要相对人来承担,同理,担保公司也有权来证明相对人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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