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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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环境损害具有复杂性、潜在性等特点,环境行政执法权运行的不足促使环境行政监督管理向民主型环境治理路径转变,环境救济模式呈现多种救济路径并存的局面。多元化救济路径并行使得其衔接问题突显出来,环境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效衔接关系到执法办案效率,是当下较为突出的问题。实现两种路径无缝衔接便于有关部门配合工作、联合发力。全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四章:第一章厘清环境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的基础理论和联系。传统环境行政执法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单向强制性的执法路径为核心,难以实现对损害环境的全面填补,而以磋商和诉讼为路径的赔偿体现了柔性执法和能动司法的特征,弥补了传统环境行政执法的不足。而两者在实践中存在重叠或冲突,有必要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理论理顺两者的关系并实现有效衔接。第二章梳理当前关于环境行政执法与政府索赔衔接的规范和实践现状,并对现状进行评估。分析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政府索赔衔接的现状,为发现问题提供客观依据。第三章总结两种路径衔接时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前规范现状和实践现状,发现两种路径衔接时,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均存在问题。一方面,实体层面规制不明确:主体级别不对等导致主体之间缺少联动、主体兼具多重身份引起权力混淆、责任承担设计重叠加重责任人负担、资金用途规制不明造成资金使用重合。另一方面,程序层面各环节不畅通:启动环节案件线索对接不明造成问题线索流失、证据调查环节存在重复工作致使行政资源大量浪费、执法与索赔顺位设置模糊影响执法办案效率。第四章针对两种路径衔接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完善实体规制:扩大索赔权主体范围,便于主体之间的联动;划分执法主体和索赔主体的职能,明确职责分工;厘清责任承担,防止行为人承担重复责任;政府统一监督管理,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程序各环节畅通: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推行一案双查,由执法机构负责调查取证,节省执法办案成本;调整执法和索赔的顺位安排,实现执法办案效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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