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换性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的适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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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使用行为及其产生的作品给传统合理使用带来了定性和判决上的疑难,有大量使用者和创作者因为使用行为遭受侵权风险,这极大阻碍了文化的创新发展。美国的转换性使用制度可以对上述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进行合理解释,并在司法案件中厘清合理使用的法律边界,辅助法官做出判断。通过研究美国司法实践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现实问题和需求性为导向,将转换性使用进行理论与实践的分析,可以找到该制度在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实施的可行性,并提出解决方案。全文分四个部分研究并论证了转换性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的可适用性。首先,介绍转换性使用的起源与在我国的发展。梳理了美国近三十年的理论发展历史,进而对这项制度进行概念的界定,通过介绍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理论原则和立法趋势,展现了转换性使用与我国著作权法存在的联系。接着,使用实证主义的类型化分析方法,结合大量的裁判数据,总结出转换性使用的类型:分为内容和用途两大类,其中内容类又分为批评讽刺类和挪用创新类;而用途转换类重要的不在于分类,而在于对商业性的较大限制。然后,以需求性为导向,论证了转换性使用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它为合理使用目前的困境提供了一种解决方法、促进文化的再生产、鼓励技术创新,为新技术提供了容忍性和法律支持。再次,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论证了转换性使用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理论基础方面,法理层面上有法授权利理论依据;纵向上有上位法依据;横向上有合理使用留下的法律空间。实践方面,搜集整理了从2011年到2021年的国内相关裁判文书,运用统计学和实证主义法律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找出这些案件之间的法律联系,找到了司法裁判模式存在的问题,同时论证了转换性使用解决司法实践问题的可行性。最后,以我国对外国模式的排异性入手,提出转换性使用在我国著作权法体系下适用的可能路径和合理安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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