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批评的司法判定研究——以15份裁判为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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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批评被学术划定范围,是批评者依照学术规范,对文本、观点、思想等学术相关的形式与实质内容,发表自己见解的行为,旨在推动学术创新与追求真理。近年来,网络社会的出现以及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学术事项不再仅局限于高校及研究机构之内。在现有司法案例中,法院判定学术批评,凸显了司法审查界限含混、司法识别标准不一、学术批评行为性质认定不清、侮辱性语言判断不明四个方面的困境。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没有可供识别学术批评的直接明确的裁判依据,只能间接通过宪法的科研自由作为规范基础。规范的缺陷与学术批评自身的复杂因素,映射进入司法实践领域,使得司法清晰准确判定学术批评窒碍难行。解决难题的关键在于,确立学术批评的判定原则,构建学术批评的识别标准,厘定学术批评的判定界限,建立层次分明的、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司法判定准则,以期对学术批评的司法判定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成四部分:第一部分,学术批评的涵义与本质。首先,通过探究学术与批评的涵义可知,学术与科学等同而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批评作为外来词汇,既有分析优点与缺点,也有针对缺点提出建议的意思。其次,对比学术批评与同行评议,发现学术批评是由学术决定而非主体身份划定,依据的是学术批评的规范而非同行评议依据的规范。最后,可证伪主义认为科学(学术)具有可证伪性。可证伪性依赖猜想与反驳的理性程序,推动科学的确定程度走向更高,直至确定无疑。学术批评正是这一理性程序的集中体现,但它又不仅仅是手段,还具有与真理共生的目的。第二部分,学术批评的司法判定实证考察。检索案件结果显示,学术批评的案件全部集中于名誉权纠纷。司法判定学术批评的思路以预设名誉侵权为逻辑前提,判断学术批评是否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最后确定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学术批评的司法判定必然陷入困境,呈现司法审查界限含混、识别标准不一、学术批评性质认定不清、侮辱性语言判断不明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司法审查界限方面,学术批评的法律事实与学术意见审查不分,法院涉入审查学术观点等学术事项;在司法识别标准上,除显现识别标准的耿某玉案之外,其他案件皆无主体、主观故意、合理批评界限等清晰的识别标准;在学术批评的性质方面,误判学术批评归属言论自由或名誉侵权行为;在侮辱性语言判断方面,片面截取语言文字,忽视文本、论战事实等客观环境。第三部分,学术批评司法判定困境的成因。本文通过分析、对比、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发现主要有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学术批评的司法判定困局。在客观原因层面,学术批评与言论自由的权利规范相似、权利内容交叉、功能定位模糊,导致混淆行为性质;学术批评权与名誉权的权利性质各异、价值取向不一、权利的相互性,导致利益冲突发生。在主观原因层面,面对学术批评的规范缺陷,以及学术批评自身的观点或方法等具有创新、超前特点,法院以主观保守的立场退回侵权领域。第四部分,学术批评司法判定准则的重构。本文在前述部分的论证基础上,提出了学术批评司法判定准则的三点优化构想。首先,明确学术批评的判定原则,适用学术自治原则,但要注意尊重的限度在学术范围内;具体案件中运用利益衡量,权衡利益冲突。其次,构建学术批评的识别标准,划定学术批评的主体及其态度、基准、对象、合理范围。最后,厘定学术批评的判定界限,清晰区分事实与意见,综合考量客观情境以判断侮辱性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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