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行业协会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和政府职能缩减的情况下,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它作为一种社会中介组织,以一定范围的公共利益为导向开展各类活动,提供公共服务。行业协会的成立和运作涉及诸多法律问题,已经有不少专家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出版发表了许多相关的著作。但是中国行政法学界对这些问题的关注起步比较晚,尤其是对于行业协会作为行政相对人所涉及的行政法问题,缺乏理论上的研究与回应。本文试图通过这一视角,从理论层面及现实层面两个角度出发,着重探讨行业协会作为行政相对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我国传统行政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定位限于“行政管理的被管理者地位”,忽视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积极作用。本文通过对行业协会概念、特征、功能的分析,提出行业协会具有不同于其他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它作为行政相对人不再仅仅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而是应当积极参加行政决策,并加强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但在现实层面上,我国的行业协会从产生之初就不是为了适应商人和手工业者的自治而成立的,现在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仍然不具有充分的自主性。针对这一情况,本文通过分析国外行业协会的管理模式,论述了如何完善我国政府当前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体制,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自主权,以及如何加强行业协会作为行政相对人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并阐述了相关的权利救济制度。本论文的题目是《行业协会的行政相对人地位研究》,共分为五章。第一章“行业协会概述”。首先介绍了行业协会的概念及其六个特征;其次根据产生途径的不同,对行业协会进行了划分,分为“自上而下”型行业协会、“市场内生”型行业协会和“中间”型行业协会;最后,简要介绍了行业协会勃兴的理论基础,即“市民社会”理论与“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