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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会计信息是用来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运行状况等重要指标,清晰的体现出公司的运营状况,并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财务信息决策、经营战略相关,故财务信息公开是公司信息公开的核心内容。为此,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做出严格的规定,并制定大量的法律、法规、措施力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注册会计师作为民间审计的重要力量,能否保证公司会计信息真实起着决定的作用,也被外界誉为“经济警察”。我国法律也对其具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相关的法律有《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会计法》、《刑法》,还有相关的一些法规、司法解释。比较重要的有: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成熟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2002.1.15通知》)以及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2003.1.9规定》)和2007年6月1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2007.6.11规定》)。随着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不断健全,使得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中民事责任确定为侵权责任,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操作性越来越强。第一部分,对国内外关于对虚假陈述的介绍,最终给出我国对虚假陈述的定义;之后从不同的学说中介绍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在确定侵权责任后,分析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承担学说,即“一元论”、“二元论”。第二部分,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展开,在虚假陈述此类特殊的侵权中,同样适用出具虚假陈述报告(违法性)、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一般要件原则。文章对构成要件中过错认定和因果关系两个重要并且难点进行重点论说。在过错认定中,以不同的学说入手,最终表明主客观相统一认定过错更为合理,紧接着就主观、客观的具体操作进行规范,以案例表明这样认定的合理性。在因果关系中,先事实原因后法律原因的逻辑中,认定出具虚假陈述报告与损害事实间的因果关系,再以相关案例进行证说。第三部分,本部分对损害赔偿的原则进行介绍,认为,只有在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才进行赔偿;只有财产损失才进行赔偿,像人格利益或是精神损害等不在该文研究范围;造成的财产损害必须是因为虚假陈述行为造成的客观的、实际的损害;损害的金额通过相关技术、证据能够确定,具有可补偿性;由于虚假陈述行为发生的损害同时还受有利益,那么损害和利益之间要进行抵销;投资人对虚假陈述揭露后,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等。并对损害赔偿数额算定的国内外方法进行阐述,认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算定方法,以现实发生的案例进行编写(文中对诸多条件进行假设),确定损害赔偿额。最后,对所有参与虚假陈述的对象,责任分配方法进行阐述,提出适合我国实践操作的建议。第四部分,本部分对我国当前国情出发,结合当前该领域的实际情况提出逐步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的实现,保证会计行业的发展;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专家证人制度,保证案件审理的科学性、公平性;实施专业评鉴,针对虚假陈述案件专业性强、执业判断复杂,成立由会计师、审计师和律师等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确实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建立与专家责任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使得专家责任制度有法可依,利于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本文只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发生过错或过失造成的侵权行为进行研究。如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未尽合同义务、出现审计报表延误或审计报表错误之类的情况,对委托人造成融资不能、交易失败等,亦能对委托人构成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此类纠纷属于一般民事纠纷,不是本文要探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