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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航运业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随着航海技术的不断进步,航运业的危险性大大降低,但是船员职业仍然被列为世界十大最危险职业之一。船员人身伤亡的案件时有发生。切实解决好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问题,对保护船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促进航运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通过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海事劳工公约》。我国也在200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在船员利益的保护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是,由于尚未制定《船员法》,目前处理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缺乏统一标准,相关内容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本文拟从“船员”、“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概念、相关法律规定、归责原则、诉因选择、权利主体、责任主体、与各种保险赔偿的关系、赔偿范围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拙见,以供参考。第一章明确界定了文中“船员”和“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概念,并对目前我国有关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一个较为系统的梳理。第二章包括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与诉因选择两方面内容。对于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具体分侵权行为引起和违约行为引起两种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研究;又通过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的对比分析,讨论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诉因选择问题。第三章具体分析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的问题。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权利主体包括受害船员及其近亲属、被扶养人,而船员外派单位不能成为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在讨论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时,首先对“船东”这一重要责任主体在不同营运方式下进行了识别;其次重点讨论了船员外派情形下,外籍船东与外派单位的责任问题;最后分析了船东互保协会作为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资格问题。第四章重点介绍工伤保险、保赔保险、商业保险三种相关保险赔偿制度,并分别讨论船员人身伤亡损害赔偿与它们三者的关系问题。第五章依据现有的《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分别分析船员一般人身损害、伤残、死亡情况下的具体赔偿范围,并对精神损害赔偿及赔偿责任限制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