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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建立和实施,实践证明,召回制度对于提高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意识、诚信意识,促进企业主动加大技术和安全环保领域的投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其是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所谓缺陷产品,是指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大批量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或危害环境的产品。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因此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对不特定的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延误迅速在社会上消除隐患的时机,使损害进一步扩大。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起步较晚,直至2004年3月5日方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虽然我国对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已经在一定范围进行探索和实践,但迄今为止,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召回法律体系,召回制度的缺位已经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企业竞争力增强的法制障碍。为此借鉴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结合具体国情,确立和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在对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先进经验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建议。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论述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所涉及的基本概念。通过探究召回的由来、产品和召回的定义、产品召回的分类和特征,以及和相关制度的辨析,从而对产品召回制度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及制度本身有基本的了解。并从消费者、企业、市场等角度,阐述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重要意义。第二章阐述发达国家缺陷产品召回制度。通过分析不同国家的产品召回制度,为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提供经验借鉴。产品召回制度起源于美国,且该制度在美国发展最为成熟,世界其他国家也多是参照美国产品召回制度而建立,故本章重点介绍美国的召回制度,兼述法国、日本制度概况并总结国外产品召回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三章阐述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现状,对我国现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层次较低,缺乏系统的产品召回立法,管理部门分工不明确,产品召回标准不明确,法律处罚力度轻及对产品召回制度观念落后。最后论述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立法的必要性。第四章对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对策建议。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论述:首先完善修改现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次对制订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法》提出建议。主要包括立法体例、立法原则、主管部门、召回程序、召回时效等方面。最后就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相关配套机制提出建议,包括建立产品信息收集制度,完善质量认证制度、标准化立法,取消产品免检制度,发展产品召回保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