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裁判官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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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法,指古罗马裁判官在司法审判中创立的法律规范之总和。裁判官法的产生,弥补了市民法的不足,并且成为罗马法古典时期主要的法律渊源。但是长期以来,裁判官法的产生和起源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正如英国法学家凯利诉说:“一方面,英国衡平法的起源和成长的历史是众所周知的,另一方面,裁判官告示的起源和成长历史是非常黑暗的。”本文从文本出发,从历史的角度梳理裁判官法产生、发展和衰落的进程,并且尝试着从法律文化解释的角度分析裁判官法成长过程中的影响因素。这既有助于我们理解裁判官法产生的历史原因及其基本构造,也可以为现代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历史借鉴。
  罗马共和国前期市民法的僵化为裁判官法的产生准备了空间,裁判官运用告示对法律进行补充,随着告示种类固定和内容的丰富裁判官法也不断发展。程式诉讼的确立为裁判官提供了极大的裁量空间,裁判官通过衡平原则创立大量新的程式,“诉”的体系也不断成熟。裁判官法从形式到内容各方面都逐步体系化,到共和国时期形成 了与市民法既相互独立又互为补充的二元法源体系。到帝政时期,立法权转移、非常 审判程序的确立,裁判官法逐步走向衰落。法学家的告示评注活动将裁判官法和市民 法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裁判官法的发展停滞。裁判官法的兴衰历程也揭示了立法和 法律解释之间存在一种消长关系。并且裁判官法中所体现的衡平法精神对后世英国衡平法也有一定影响,由于其与司法解释在产生原因和法源地位上的相似性,裁判官法的既有经验可以为司法解释未来的走向提供一定的预测。
  总而言之,裁判官法产生、发展与衰落的历史进程是政治经济发展对司法制度作用的结果,也是立法者、法学家、诉讼职业群体共同作用的产物。对裁判官法的研究不仅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以史为鉴,对裁判官法内在价值的剖析,可以为现代司法的发展提供一定程度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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