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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婚姻”条款是婚姻相关法律制定的根本遵循,也是引导国民婚姻观念的重要准则。我国宪法学界对于婚姻的研究不多,且常常被家庭直接吸收和涵盖。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婚姻”条款既缺乏系统的历史梳理,也没有规范的文本分析。“婚姻”条款自革命根据地时期被纳入宪法至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现行宪法中,“婚姻”条款主要被规定在第48、49条。然而宪法中“婚姻”条款解释的缺失,却导致了婚姻法律体系的发展误区得不到正确的纠正与明晰的指引,具体体现在婚姻法规范与现实的一系列问题中:婚姻相关立法的个人利益本位化,婚姻凝聚力的缺失、婚姻观念的扭曲。一系列问题正悄然影响着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些问题表现在婚姻法与相关司法解释中,同时还存在于社会现实与大众的思想观念之中。在婚姻法律体系中,婚姻法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倾向,相关司法解释也存在着过度侧重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关系,忽视对夫妻情感的维系以及对“婚姻”整体的保护的问题;在“婚姻”规范的现实运行中,存在利用婚姻牟利等错误的婚姻观。
宪法文本中条款的内涵需要结合历史背景,立宪者的初衷,制度的功能来解释。明晰宪法文本中“婚姻”条款的内涵,首先需要了解宪法中“婚姻”条款的历史变迁。在分析宪法中的“婚姻”条款缺乏解释的现状后,文章从“婚姻”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变迁入手,将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文本中“婚姻”的发展脉络进行了阶段性梳理。并发现宪法中的“婚姻”条款在发展过程中有着个人权益保障不断完善、夫妻义务持续增加、国家干预不断延伸与国家责任相对弱化的趋势。在制度功能的探析上,文章通过剖析“婚姻”在个体——家庭——社会——国家四元结构中的地位,并借鉴外国宪法中的“婚姻”条款,明确了宪法中的“婚姻”在三个层面上的功能,即“婚姻”作为共同生活的单元发挥着保障个体权利的功能,作为社会构成的分子发挥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作为国家的经济单位,发挥着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通过对宪法中“婚姻”历史的发展与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要想让宪法中“婚姻”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让“婚姻”条款起到良好的“引领”作用不仅要保障婚姻关系中的个体,还要保障“婚姻”整体。除了不断赋予夫妻以义务,还要明确夫妻的权利,强化国家的责任,完善国家的保护。因此文章在最后一章解释了宪法中的“婚姻”条款:明确了宪法中“婚姻”的共同体属性,明确了“婚姻受国家保护”中国家应该如何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保护法律层面、社会层面与宪法价值层面的婚姻,明确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婚姻自由”的权利属性。
宪法文本中条款的内涵需要结合历史背景,立宪者的初衷,制度的功能来解释。明晰宪法文本中“婚姻”条款的内涵,首先需要了解宪法中“婚姻”条款的历史变迁。在分析宪法中的“婚姻”条款缺乏解释的现状后,文章从“婚姻”在中国宪法文本中的变迁入手,将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到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文本中“婚姻”的发展脉络进行了阶段性梳理。并发现宪法中的“婚姻”条款在发展过程中有着个人权益保障不断完善、夫妻义务持续增加、国家干预不断延伸与国家责任相对弱化的趋势。在制度功能的探析上,文章通过剖析“婚姻”在个体——家庭——社会——国家四元结构中的地位,并借鉴外国宪法中的“婚姻”条款,明确了宪法中的“婚姻”在三个层面上的功能,即“婚姻”作为共同生活的单元发挥着保障个体权利的功能,作为社会构成的分子发挥稳定社会秩序的功能,作为国家的经济单位,发挥着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
通过对宪法中“婚姻”历史的发展与功能的分析,可以发现,要想让宪法中“婚姻”的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让“婚姻”条款起到良好的“引领”作用不仅要保障婚姻关系中的个体,还要保障“婚姻”整体。除了不断赋予夫妻以义务,还要明确夫妻的权利,强化国家的责任,完善国家的保护。因此文章在最后一章解释了宪法中的“婚姻”条款:明确了宪法中“婚姻”的共同体属性,明确了“婚姻受国家保护”中国家应该如何从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保护法律层面、社会层面与宪法价值层面的婚姻,明确了“禁止破坏婚姻自由”中“婚姻自由”的权利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