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中的间接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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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较为全面地确立民商事判决国际流通统一规则的重要国际文书,将对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发展及该领域国际司法合作产生深远影响。合格的管辖权是外国法院判决能被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公约》采取以列举的方式制定了间接管辖权规则,明确了对管辖权的审查标准。通过梳理公约历次草案中间接管辖权规则的变化,评析现行的规则,可加深对《公约》间接管辖权问题的研究,有利于分析其对国内相关规则改进的借鉴意义。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公约》中间接管辖权之界定与发展。间接管辖权是内国法院对外国法院是否正确行使管辖权的评判方式。《公约》第5条第一款列明了13个管辖权依据,第二款系关于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的特别规定;第5条第三款与第6条均系涉及不动产的规定。在公约草案的历次修改中,逐步增加、细化、删减了部分管辖依据,但对知识产权、不动产物权及租赁等问题的管辖依据的制定却始终是瞩目和“棘手”的焦点问题。第二部分是对《公约》间接管辖权一般规则之梳理及评析。历次公约草案中第5条第一款的结构未发生变动,均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管辖权基础。《公约》第5条第一款共涉及了13个管辖权依据,分别属于三个传统的管辖权类别:基于与“被告”的联系的管辖权,基于同意的管辖权,基于诉讼与原审国的联系的管辖权。本文亦遵循《公约》的结构,将此三类传统的管辖权类别作为《公约》间接管辖权一般规则,从历次演进、现行规定及评析等方面加以梳理阐述。第三部分是对《公约》间接管辖权特殊规则之梳理及评析。《公约》第5条第二款系优先于第5条第一款适用的特殊规定,第6条系排他性管辖权依据,因此本文在遵循《公约》对于管辖权问题的结构安排的基础上,将第5条第二款、第6条所涉条文作为《公约》间接管辖权之特殊规则,对涉及不动产、消费者合同及雇佣合同、反托拉斯(竞争)事项的管辖权规则从历次演进、现行规定及评析等方面加以梳理阐述。第四部分是对《公约》间接管辖权规则的评价并阐述其对我国的启示。总体上认为其存在规则涵盖之范围过窄、不明确表述易引发争议、或因过多之声明排除特定事项的适用而影响其效能等局限。鉴于此,我国可在深度与广度上跟进《公约》间接管辖权规则的研究,可适时提议搭建平台以增进各国间司法制度的了解,可综合分析我国专属管辖类管辖依据。尽管《公约》的间接管辖权规则存在其固有缺陷,但其最大贡献不在于列举的间接管辖基础是否全面,而在于打破现有格局,其也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一大难题——管辖权审查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方案。在梳理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之基础上,应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涉管辖权规则仍然是对直接管辖权进行规范,不涉及间接管辖权的规定。因此,以《公约》的间接管辖权规则为蓝本,建立我国间接管辖权法律规范、完善司法协助条约中的间接管辖权规则,是我国大力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应有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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