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市场监管体制下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研究 ——以F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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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探索对市场监管部门的改革,采取整合重组、综合设置的形式,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以求达到统一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目的。2018年3月,我国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单位。各省、市、区、县也相继推进监管体制改革,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队伍。市场监管体系的重构对新形势下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于新组建的市场监管部门而言,除了要妥善应对不同地域、行业之间的执法环境差异外,还受到改革随之而来的权力扩张、职能拓展、队伍融合、制度交叉等多方面的压力,正确把握行政自由裁量权,适度开展行政管理活动事关部门的履职效能和改革成败。在新组建的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开展的过程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覆盖了行为方式、行为时限、裁量幅度、事件性质认定等各个环节,在调和各方矛盾、追求个案正义方面发挥了应有之义。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场监管内部的管理体系制度,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一定的规制和规范,但仍未能对当前的监管形势实现与时俱进地适应。本文通过对F县市场监管部门机构改革后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状进行分析,通过梳理实践中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针对监管部门、监管主体、服务对象等多元主体进行反思,从法律标准上进行细化、监管体系上进行强化、行使程序上进行规范、内部外部共同发挥作用等各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对改革背景下市场监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所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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