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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工程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的行为。工程采购不仅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重要材料、设备的采购,它还包括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竣工验收。工程采购是获得工程产品的全过程活动。政府工程作为权重最高的采购对象,实施集中采购可以实现政府采购多种政策功能。
由于工程采购管理先于政府采购出现,政府工程已集中到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加上《招标投标法》早于《政府采购法》出台,已有相应配套的机构和规章制度。实施政府工程的统一采购,就涉及到部门权利的重新划分与组合,有难以协调的部门利益关系,这也是目前工程采购推展不利的重要原因。本文以上海市为例,分析了工程类政府采购实施的现状。自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上海市的工程采购工作在探索中不断发展,拿出了关于工程采购的法律衔接分析意见,启动了工程采购的部门协调工作,制定了工程采购实旌方案,实施的集中采购工程项目在节约资金和遏制腐败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存在的问题是集中采购规模仍然太小,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仅限于采购人自用或自身受益的一些改造修缮工程。投资巨大的新建建筑工程、市政道路、水利项目等均还游离于政府采购范围之外。这些项目仍然沿用传统分散采购模式,管理上存在采购主体不明确、市场公开化程度低、资金浪费严重等弊端,导致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低下,工程项目的超标准和低质量以及贪污腐败问题丛生。
在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政府工程都是政府采购的一部分。基于其资金的公共性,发达国家对政府工程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公平、诚实、经济和效率。向所有竞争政府工程的投标者提供相同的机会,尽量减少采购中的腐败机会,以尽可能最低的价格采购到理想质量的服务。本文比较了美国、德国和香港特区政府工程的管理模式,它们虽然在具体制度和方法上有不少差别,但管理原则是基本相同的,系统配套的法律法规、明确清晰的职责分工、相对集中的专业化管理、严格规范的管理程序以及自由公平的市场运作都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政府工程的集中采购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的困难很多,加快推进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的开展,需要进一步协调解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处于同一位阶的公共采购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的政府工程采购市场。针对现阶段中国的国情,面对即将开始的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本文认为政府工程应该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凡能够实施集中采购的,就不应该实行分散采购,二是凡能够实行招标方式完成的政府采购,就不应该考虑非招标方式,三是凡是使用履行政府公共职能的资金,就应该纳入政府采购法规的覆盖范围,大力推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