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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即指罪的个数。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的刑罚适用,同时罪数还关联刑事诉讼中的管辖、追诉时效等问题,故罪数论在刑法理论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罪数论又是刑法学中极为复杂、争议颇大的理论之一。本文仅就其中的部分内容,作一个初浅的探讨。 第一章对罪数判断标准的各种学说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评价。在分析了犯罪构成标准说和行为标准说等的关系后,认为,居于通说地位的犯罪构成标准说并不完美,因为其并没有解决罪数判断的核心问题。罪数判断的最关键之点在于:应当依据什么标准对行为人的某行为事实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单复数的区分,从而得出罪数判断的科学结论。所以,在罪数判断的标准上,应该坚持法益+犯罪构成标准说,即首先依据法益的标准对行为人的某行为事实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单复数的判断,在此基础上,再依据犯罪构成的标准得出罪数的最终结果。接着,文章对可能的疑问进行了说明,即,尽管实质上犯罪构成标准说也主张对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进行单复数的区分,但这并不能掩盖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不足。首先,尽管犯罪构成标准说也主张对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进行单复数的区分,但这并不表明“对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进行单复数的区分”就是犯罪构成标准说的当然内容。其次,尽管犯罪构成标准说也主张对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进行单复数的区分,但提不出对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进行单复数区分的标准。最后,如果认为犯罪构成标准说也包括“对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进行单复数的区分”的内容,那么,我们无法解释行为标准说、犯意标准说等诸说与犯罪构成标准说的关系。 第二章分四部分进行论述。首先,本文认为,犯罪客体(法益)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而是刑法学的一个基础概念,应当在犯罪本质中进行研究。其次,文章对法益的概念、机能、分类、个数以及法益作为罪数判断标准的理由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刑法法益就是受刑法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法益具有刑事政策机能、解释论机能和分类机能等。根据法益主体的不同,法益可以被分为超个人法益和个人法益,个人法益又可以分为专属法益和一般法益。法益的个数应该分别超个人法益和个人法益、专属法益和一般法益进行考察。一般说来,超个人法益恒为单数,专属法益的个数以其保有者的个数为准,一般法益的个数应以财产监督权的个数为准。此外,只有超个人法益才可以包含对个人法益的评价,一个主体的多个专属法益受到侵害时,并不必然成立数个犯罪行为。法益之所以能够作为罪数判断的一个重要标准,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犯罪的本质就是法益侵害,以法益来区分犯罪的个数可谓抓住了犯罪的本质,具有科学性。第二,法益的机能决定了法益应当成为罪数判断的一个重要标准。法益的刑事政策机能通过法益来区分犯罪打下了立法基础。法益的解释论机能是法益能够作为罪数判断重要标准的主要原因。法益的分类机能为法益作为罪数判断的重要标准提供了可行性、操作性。再次,文章对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社会行为论和人格行为论等行为理论进行了介绍和评价。认为,上述四大行为理论一个共同的弊病就是脱离开行为的法律意义讨论行为,刑法上的行为必须结合刑法规范来加以阐明。实际上,刑法上的行为具有层次性,不同的层次具有不同的含义和功能,应当注意区分。其中,危害行为对于刑法学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但这似乎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这种情况应该得到改善。危害行为是指客观上侵害或者可能侵害刑法法益的人的身体动静。确定行为个数的标准多种多样,但均不够完美。相比较而言,二元论的行为单复说由于在一定程度上注意了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单复数,较之一元论的行为单复说和多元论的行为单复说有进步。但二元论的行为单复说也存在不足,因为在笔者看来,其指的法律恐怕是构成要件,但这免不了又掉入循环论证的漩涡,即以构成要件的个数来认定危害行为的个数,再对危害行为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可见,二元论的行为单复说还是没有把握住行为单复数判断的实质标准。本文认为,危害行为个数的确定应该坚持存在论和价值论的统一,在价值论阶段主要应当结合法益的个数来认定危害行为的个数。最后,文章对犯罪主观要件中的罪过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对传统刑法理论中关于罪过个数的一些表述进行了评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即罪过的个数的确定也应该坚持存在论和价值论的统一。 第三章以想象竞合犯为例阐发了法益+犯罪构成标准说。文章首先对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法律性质、类型以及处断原则等理论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然后指出了想象竞合犯理论的困惑之处,如,在认为想象竞合犯是实质一罪,形式数罪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对不同个体的专属法益进行并和评价,而这显然与专属法益的性质相违背。最后,结合法益+犯罪构成标准说,笔者提出了自己对想象竞合犯的一些见解,认为,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性质应当分同对象的想象竞合犯和异对象的想象竞合犯进行考察。同对象的想象竞合犯可能是实质一罪,也可能是实质数罪,而异对象的想象竞合犯一般是实质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