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信惩戒机制的行政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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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是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集中彰显诚实信用原则的新型社会治理手段,既是“为了信用的治理”,也是“通过信用的治理”,有效回应了当前社会失信行为层出不穷的治理难题与社会发展对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现实需求。失信惩戒以其执法成本低廉、监管效能显著、运用灵活等优势愈发受到青睐,发挥着确保行政义务有效履行、优化行政监管模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化等重要价值。但失信惩戒毕竟是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局限性,且学界对失信惩戒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相对较少,难以满足执法实践的需求。现阶段,失信惩戒机制越来越广泛地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这种直接关涉行政行为选择和相对人权利的行政活动应当在理论与实践层面给予足够的关注,因此,在行政法学视角下对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失信惩戒机制的法律规范梳理和运行现状分析可得,目前我国失信惩戒机制尚存在很多问题,包括法律规范不完善、惩戒标准混乱、失信信息共享公开层面不完善、惩戒适用范围泛化、惩戒程序不健全、事后监督救济机制虚置等多个方面。而造成上述问题的成因则包含立法分散且法律位价偏低,执法层面不完善以及失信惩戒机制自身的复杂性等多个层次。上述问题的存在无疑严重制约了失信惩戒机制的价值功能。针对失信惩戒机制的运行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笔者在立足我国现状的基础上,从立法、适用原则、程序和监督救济这四个方面提出若干完善建议。首先,完善失信惩戒的立法,应当出台统一性、专门性的失信惩戒法律规范、提高法律位阶,明确失信惩戒的标准,明确失信信息的共享公开,为失信惩戒的具体实施提供依据和指导。其次,确立失信惩戒适用的基本原则,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原则、比例原则、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在法治的框架内实施。再次,健全失信惩戒的程序,应当规范失信信息的时限性设置,完善事前告知程序,设置听证程序,在追求失信惩戒实效性的同时确保其实施符合程序正义。最后,完善失信惩戒的监督与救济,应当明确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异议申诉机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切实规范行政主体的惩戒权力,并保障失信主体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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