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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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门新的技术科学,智能机器人是人工智能技术最具有代表性的产物,在改变人类生活的同时也产生诸多现实挑战。不论是著作权领域,还是医疗侵权领域,都存在一个本质问题,即智能机器人是否应该享有法律人格。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理论界定。首先简要阐述智能机器人的类型和功能特征,为下文论述智能智能机器人有限法律人格奠定理论基础;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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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门新的技术科学,智能机器人是人工智能技术最具有代表性的产物,在改变人类生活的同时也产生诸多现实挑战。不论是著作权领域,还是医疗侵权领域,都存在一个本质问题,即智能机器人是否应该享有法律人格。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智能机器人的法律人格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理论界定。首先简要阐述智能机器人的类型和功能特征,为下文论述智能智能机器人有限法律人格奠定理论基础;其次从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两条路径对法律人格进行观念史梳理,反思传统法律人格的缺陷;再通过阐述和评析智能机器人的客体学说和完全主体学说,引出本文的核心观点即智能机器人有限法律人格学说。第二章是智能机器人引起的法律问题及分析。首先阐述智能机器人引起的法律问题,目前智能机器人引发的法律问题颇多,具体表现为智能生成物及权属认定模糊、智能驾驶系统定位不明和智能医疗责任承担失衡;其次针对上文法律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具体表现为现行法律的缺位、伦理规范的缺失以及监管制度的缺乏。第三章是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法律人格的必要性。该必要性主要从法律和社会两个角度论述。从解决法律争端的角度看,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法律人格能够明确智能机器人的作品及著作权归属,清晰认定智能系统的驾驶员地位,平衡因智能诊疗行为引起的责任承担;从满足社会需要的角度看,赋予智能机器人有限法律人格,能够实现社会的正向引导,降低智能产业经济交易成本,保护人类的自身权利,实现人类与智能机器人和谐共生发展。第四章是智能机器人有限法律人格的制度构建。首先是阐述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域外立法现状和启示,其次从立法角度论述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拟制的有限性,明确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拟制属性;再限定智能机器人的权利能力,主要从权利能力的属性、范围以及起始三个方面来限定,防止智能机器人权利能力的扩大;然后提出加强智能机器人伦理规范和健全智能机器人监管制度;最后从确定双重主体和设置强制保险、赔偿基金角度建立智能机器人的责任承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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