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的问题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bws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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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分期付款股权转让合同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司法实践争论不断。本文检索指导案例67号发布之后各级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并筛选出9个支持适用和6个反对适用的典型案例。通过分析发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在指导案例发布后并未改变。根据已收集到的案例,支持适用的案例略占上风,但几乎所有案例在判决理由部分均未详细论述可适用的理由,而是将股权转让合同等同于买卖合同,直接援引《合同法》第167条作为裁判依据。反对适用的案例则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与买卖合同不同,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的规定,而应适用《合同法》第94条的法定解除权,必须满足一方有根本违约行为这一条件。指导案例67号确立了股权转让合同不适用《合同法》第167条的裁判观点,但该案仅具有个案正义,无法支撑指导案例所欲达到的司法指导价值。指导案例不当限缩《合同法》第167条的适用范围;对诚实信用原则不当援引,限制了股权出让人的选择权;维护交易安全因商事外观主义不构成限制合同解除的条件。分期付款买卖本质上是授信合同,特征有二:“价款分期支付性”与“标的物先交付性”。立法初衷是为了达到买受人与出卖人利益的平衡。一方面,避免出卖人在合同约定中提出不公平的条款,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对出卖人价款回收风险进行救济。该条规定构成《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的具体化,为“需催告的解除权”。分期付款股权转让与一般的分期付款买卖相比,既有特殊性又有类似性。特殊性体现在股权交付是一种权利变动,与动产交付方式有区别。此外,股权转让合同适用《合同法》第167条解除权的后果受到公司法的特别规制,除了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效力,对公司和其他股东也会产生效力。解除后的恢复原状涉及股权返还,也不像标的物的直接返还一样简单。类似性体现在合同性质与授信行为的类似,股权转让合同具有买卖合同一时性、有偿性、双务性和财产性的特征,存在一方向另一方的授信行为,股权出让人同样存在价款不能回收的授信风险,股权转让也可满足“物先交付”的特性。类似性决定了参照适用的可能性,只是需结合特殊性制定合适的适用规则。股权转让合同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67条具有充分理由。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其他有偿合同”的一种,可以“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分期付款买卖不是像指导案例论述的那样,仅以消费为目的。实际上,非以消费为目的的分期付款买卖数不胜数,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非买卖合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从目前的法条解释、司法实践与学说中,都无法得出分期付款买卖仅以消费为目的。《合同法》第167条第2款的“标的物使用费”也不构成参照适用的障碍,该规定是解除权适用的后果,而不是前置条件,且不是必然后果,因为法条使用了“可以”的非强制性表述。“使用费”的本质是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出让人也可请求损失赔偿,只是不以“使用费”为标准而已。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法》第167条的适用毕竟是参照适用,应结合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考虑商事交易追求的集体权益与效率原则,确定适用规则,应至少由适用前提、适用条件和适用后果这三个重要部分构成。关于适用前提,将股权转让合同与分期付款买卖的本质特征建立联系是参照适用的重要前提条件。一是股权交付满足“物先交付性”。股权交付行为的完成以股东名册记载的变更为判断标志,此时受让人对股权享有控制力,符合“物先交付性”的特征。股权交付后分两次以上支付股权转让款,才满足参照适用的前提条件。二是股权转让款存在现实的回收风险。一般为股权转卖风险、受让人支付能力有限且有进一步拖欠价款倾向等。若出让人取得价款没有阻碍,则不适用该条。关于适用条件,支付全部价款和解除合同两种权利应交由股权出让人自主选择,不存在适用的先后顺序。要求支付全部价款的权利,应满足“五分之一”的数额要求和股权转让合同仍可履行的适用条件。解除合同的权利应满足:第一,出让人进行催告,且受让人在履行宽限期内仍未支付到期的股权转让款。第二,因为“直接适用”比“参照适用”的结果更为准确,若存在可“直接适用”的《合同法》第94条法定解除权,则应适用该法定解除权。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应充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限制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受让人在作为股东期间的人事任免决定与已获得的薪酬福利不因合同解除而取消,以公司名义与外部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因第三人受到股权登记“公示公信”效力的保护,也不会因股权转让合同解除而受到影响。关于解除权的适用后果,合同解除不必然产生将股权返还给原出让人的效果,股权的恢复原状与股权转让具有高度类似性,仍应适用《公司法》第71条关于股权转让的程序性规定,只有在其他股东同意受让人归还股权,且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下,才允许原出让人收回股权,产生股权恢复原状的法律效果。对于股权返还的内容,股权返还应以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作为返还的基础,对于增值或贬值的部分则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分配或分摊,以达到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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