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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建造住宅对于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因此,论述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到农民住宅的流转。根据现行法律,国家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在村民之间进行内部流转,但是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单独流转和外部流转,这种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导致我国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主要存在内部流转不顺畅和隐性流转大量存在两方面问题。允许宅基地使用权随着符合条件的农民住宅的流转而流转,适度扩大农民住宅的受让群体,允许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通过购买农民的合法房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满足农民的房屋增值和融资需要,逐步完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农民住宅的流转体系,这是解决问题的应对之策。本文共约3万多字,由引言、正文和结语构成,其中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为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请并经批准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进行一定处分、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从产生、主体变更到消灭的过程所引起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及其宅基地性质的变化。第二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情况,总结出我国关于农民住宅流转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态度是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然后分析了严格限制农民住宅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在现实生活中造成的弊端。最后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说、有限流转说、严格限制流转说和禁止流转说的分析,认为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既有合理性又比较可行,应该成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改革的方向。第三部分为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依据和意义。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依据主要有:经济学上的依据,它顺应了市场经济规律;法理学上的依据,它能够更好的发挥法的价值;实践中的依据,它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趋势。实施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政策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促进城乡居民融合,有利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对我国的城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第四部分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模式和具体形式。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模式主要有宅基地使用权人主导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型和地方政府主导型三种,每种模式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利弊。不管是何种流转模式,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形式主要有十种。第五部分为改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构想。在坚持宅基地集体所有、充分尊重农民住宅所有权、完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路下,放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严格保护耕地;初次流转强调身份,再次流转弱化身份;内部流转免除宅基地使用费,外部流转收取宅基地使用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为了保证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我国应该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回购制度、农民住宅流转备案制度和宅基地使用费缴纳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曾引起很大争议,在土地管理法修订时肯定还会发生激烈争论。这些争论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审视农民住宅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有助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出更符合我国国情的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希望本文的研究有益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