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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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社会的基础性资源,具有重要的价值。我国长期以来都是“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粗放式发展,使得全国环保意识不足,矿产资源的开采利用缺乏合理的规划,大多以牺牲矿区环境和生态为代价,严重制约着矿业的可持续发展,矿区环境的治理也一直秉持着“末端治理”的理念。习近平所提出的生态文明思想、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所提到的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治理理念,不仅为中国矿业未来的发展谋划了蓝图,也为本文对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基础。加之,我国于2019年、2020年、2021年分别出台并生效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及《民法典》;另外,正处于送审阶段的《矿产资源法》和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建立激励机制加快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都使得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在拥有制度、政策的保障之下进入了关键阶段,同时,也成为了学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与焦点。而我国现目前的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存在着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理念落后、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假修复”乱象、资金欠缺等,无一不阻碍着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进程。本文试图从法律角度分析论证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修复所存在的实践问题,为缓解我国矿产资源开采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和保障我国可持续发展,建设绿色矿山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除去引言,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问题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现状及特殊性。一是从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两个角度入手介绍了我国矿区生态环境问题;二是从现实情况和典型范例入手,对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现状进行了梳理;三是通过对环境问题和修复现状的分析,总结出了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特殊性,即前期调研工作难度大、需要多种修复措施综合运用、修复技术需要高科技支撑。第二部分,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实践困境。该部分主要包括传统“末端治理”理念存在局限性、修复法律责任主体难识别、“假修复”现象频发、修复资金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说明我国目前矿区生态环境修复中存在的实践问题。第三部分,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修复问题的原因探析。该部分主要就第二部分所提出的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实践问题进行剖析,明确出现这四个方面问题的原因: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更新传统治理理念、修复法律责任归属不明、修复全过程监管机制缺失、修复资金筹措欠缺良性法律保障。第四部分,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修复问题的解决路径。该部分主要是根据前文的详细分析,更具有针对性地提出运用法律解决四个实践问题的路径:贯彻“边采边复”理念、识别和确认修复责任主体、完善修复全过程监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以更进一步保障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实现我国矿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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