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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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方法,《民法典》第933条规定以类型化区分适用方法取缔了《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统一适用方法。《民法典》第933条的修改极大地改善了任意解除委托合同为双方当事人造成利益不平衡的消极影响,顺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具有重大实践意义。然而,要全面实现该规定的立法目的,仍需从定义到内容进一步深刻理解委托合同内部法律规范。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委托合同法律规范的解读不同,法院审理委托合同纠纷仍存在多方面的混乱,导致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滥用或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并导致委托合同解除后果不公,如商事委托合同能否予以适用、排除特约有效与否以及任意解除合同后的赔偿范围。本文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委托合同法律规范进行解读,尤其从最新立法修改的第933条规范展开解读,以求解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纠纷的统一逻辑,实现公平与正义。本文除引言外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此部分从历史立法中传统委托合同的人身信任关系基础出发,阐述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立法理由,即对自由与效率原则的价值追求超越对诚信原则的价值追求。第二部分,此部分旨在确定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适用范围。从相关法律规范的体系解释以及文义解释角度确定委托合同对其普遍适用。进一步地,此部分以限缩性解释方法确定委托合同的构成要件。此外,此部分根据其立法理由及依据《民法典》第467条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确定具备人身信任关系基础的类委托合同对其可参照适用。第三部分,此部分根据前文所确定的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立法理由、适用范围及两类合同的特征,排除存在多种其他有名合同因素的类委托合同、商事委托合同以及存在有效排除任意解除权约定的委托合同对其适用。第四部分,此部分阐述了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与一般法定解除权、随时终止权、司法终止权及情势变更制度在当事人存在违约情形与不存在违约情形下的区别与联系,为法院与当事人提供意见与建议,旨在全面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提高司法效率。第五部分,此部分首先探讨委托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并得出其不具有溯及力的结论。接着,此部分阐述了有偿、无偿的区分标准及认定规则。再而,此部分得出无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损害赔偿责任之损失可归责说以及直接损失赔偿为固有利益损失赔偿的法律解释方案,在此基础上讨论无偿委托合同在法定的限定条件下的直接损失赔偿范围。最后,此部分探讨了任意解除有偿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提出解除可归责说的法律解释方案与“人身信任关系基础的瓦解是否具有正当性”决定了该解除行为是否构成违约的观点。进一步的,在违约情形中,根据合同可得利益的实现是否依赖于其他法律行为,以及该行为的成立、生效履行是否已经具备一定的实现条件,类型化区分有偿委托合同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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