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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刑法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有力手段,在刑法理论研究及实务应用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特别累犯制度也不例外。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后,我国特别累犯的规制范畴由原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一类罪扩展为三类犯罪。社会关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高发的恐怖主义犯罪也纳入特别累犯的规制范畴,刑法特别累犯可构成的种类也呈现裂变式增长的态势,适用范围得到极大扩张。特别累犯立法重型化趋势明显。但是,特别累犯制度的存在、发展有其自身规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及高发的恐怖主义犯罪频发的今天,一味的扩张特别累犯的适用范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必要对此问题做详细分析,以期可以为有效发挥特别累犯制度在法益保护刑法目的之中的作用提供指引。 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查询法、历史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立足于规范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成果上,对我国特别累犯制度展开讨论。在文章内容的具体构建中,在查阅相关文献及过往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特别累犯溯源、概念、设立根据及其在各国刑法中的地位体现等方面对特别累犯制度做了阐述和分析。从横向及纵向视角为问题的深入探讨提供资料,同时引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后文的写作做好铺垫。在此基础上,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对我国现阶段累犯制度进行分析,进而发现,尽管特别累犯制度的扩张适用对犯罪规制确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一定期限内发挥作用,但是作为一门严谨的社会科学,刑法自身特有的发展规律使得单纯的犯罪化、重刑化刑事立法难以合理的保护法益。因此,特别累犯刑事立法的适当性应该从罪质同一、域外立法、适用主体以及刑罚效果等方面予以考量。其适用范围不再为了满足一时的需要随意扩张。有鉴于此,本文认为,为避免现行特殊累犯制度扩张所带来的诸多不利后果,应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思想,在刑法理论的范畴之内合理吸收司法实践的相关经验,该宽则宽,当严则严,以此为我国特别累犯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