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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8年第三次《专利法》的修改,现有技术抗辩被正式引入我国,为被控侵权人主张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而免于承担侵权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次修改只对现有技术抗辩进行了初步的规定,对于现有技术的范围、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和技术对比规则仍需进一步明确。第三人享有专利权的非自由公知技术满足现有技术的条件,可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依据。此外,在抗辩时,现有技术应当限定为一项单独的、已有的技术。现有技术抗辩不仅适用于等同侵权,还适用于相同侵权的情形。对于已经公开的抵触申请,公众能够获知并实施其中所记载的技术,因此,它可以类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技术抗辩是一种侵权例外抗辩,其适用的前提是侵权成立。因此,在技术对比时,应当先将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专利技术进行对比,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再将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由于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采用的是"相同或等同"的标准,它能够适当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了同等程度地扩大现有技术抗辩的范围,实现专利权与公众使用现有技术的权利之间的平衡,采用"相同或等同"的标准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更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