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间接征收(Indirect Expropriation),尤其是间接征收和非补偿规制措施的界分问题,替代直接征收和国有化的补偿标准问题成国际投资法理论研究的热点。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体制下的“如潮官司”的冲击。这些涉及间接征收和非补偿规制措施的案件越来越多引地起国际投资法学界的困惑和关注:东道国政府根据正当程序针对环境保护、公共健康、安全等社会公益采取的非歧视规制措施在多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是间接征收从而需要补偿? 本文结合国际投资仲裁案例和相关国际法理论,对间接征收认定问题及其新发展进行了比较研究。除引言和结论部分外,本文共分为三章。 引言部分主要介绍国际投资中间接征收问题的缘起。 第一章是对间接征收的概述。本章从国际投资条约和其它相关文件、学者论述的角度,概括介绍了间接征收的含义及其补偿义务,阐明了其与非补偿性规制措施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分析认定间接征收的若干要素。本章结合三种间接征收认定标准的理论和国际投资仲裁实践,详细分析了东道国规制措施对投资的影响,对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影响,规制措施的目的等认定间接征收的要素。 第三章论述间接征收的新发展与比例原则。间接征收的新发展表现在国际投资仲裁庭开始重视规制措施的目的在间接征收认定中的作用,允许代表环境、健康等社会公益的非缔约第三方参与仲裁程序以查明公共利益的真实性、重要性,尤其是引入比例原则以平衡投资者、东道国政府的利益,并在新一代双边投资条约(BITs)或自由贸易协定(FTAs)中表现出来。另外,笔者还分析了比例原则在投资仲裁中的适用方法并对适用的限制提供了若干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