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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名义亦即执行依据,是债权人用以表示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实体权利,同时确定该权利的范围和种类,并明示其可执行性的一种生效法律文书。 原则上,执行名义的效力仅及于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但在执行名义生效后,执行债权人丧失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而有变动时,如作为自然人的执行债权人死亡,作为法人的公司终止,执行名义效力则扩及于承受该权利之人,已为强制执行法律定有明文,固无争议。但是,执行债权人得否依其自由意志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处分其执行名义,如转让,无偿赠与第三人,该第三人亦得否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申请执行机关发动强制执行权,围绕执行名义的转让和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这个关涉强制执行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课题,近年来我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法律学者和实务界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讨论。 执行名义即为确认和表彰执行债权人私法请求权的法律文书。一般情形下,执行名义确认的实体权利具备私权的可流转性和可处分性。强制执行请求权作为与强制执行权相对应的专属于执行债权人所有的一项基本的程序权利,其功能在于保障执行债权人据以请求国家公权力启动强制执行程序,迫使执行债务人履行执行名义所载之诸项义务。因此强制执行请求权自得随同执行名义所载实体权利的转让而移转。 本文以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为研究对象,从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内涵,性质,特征出发,深入地分析了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实质,探讨执行名义转让和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理论可行性和实践必要性,并结合我国大陆执行现状,借鉴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执行制度尝试建构我国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一般程序和救济途径。 全文包括引言,总共七个部分,约四万三千多字。 引言部分指出在我国大陆地区执行难的司法环境下,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买卖判决书”现象的争论,分析了买卖判决书现象的成因,归纳双方争论的焦点。由此引出本文的写作视角——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的移转。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的基本理论。首先对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概念进行界定,其次分析其固有属性,概括其行使时效,移转,抛弃等主要特征。民事强制执行请求权是执行债权人享有的、与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类似诉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强制执行请求权并非针对债务人之私法上请求权,而是债权人请求国家机关发动公权力之公法上请求权,属于公权利之一种。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一般理论。本部分首先从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或追加角度阐明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内涵。接着,介绍强制执行请求权成立要件学说,透过分析实体请求权,执行名义与强制执行请求权三者关系,论证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实质。最后分析了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法理基础即执行力主观范围的扩张。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形态。首先根据实体法理分析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两种方式。其次从执行名义转让的合法性争议出发,着重阐述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问题,基于实体法理,程序法的分析和域外立法等,论证执行名义转让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部分探讨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条件。首先从执行债权人实体请求权内容如金钱请求权之执行、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作为及不作为请求权之执行等角度分析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不同条件,其次分析执行债权人实体请求权移转形态,划分为实体请求权内容切割让与,以及实体请求权标的物的让与。最后介绍实体债权让与的有因无因理论,分析执行债权转让协议瑕疵处理。 第五部分探讨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规制。本部分从执行名义种类转让的规制,执行名义所载实体请求权法定不得让与性,执行名义所载实体请求权约定不得让与性,执行请求权移转次数限制,执行请求权移转时间限制,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对象的限制等分析强制执行请求权的移转的具体条件和范围限制。 第六部分分析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程序。在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后执行程序的启动方式上,因强制执行乃实现执行债权人私法请求权的程序。根据私权的可处分性,只有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才能启动执行债权人变动程序。申请主体因不同情形而异,在一般继受情形下,继受人作为申请主体;在原执行债权人与受让人共同存在时,原则上共同申请。最后分析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应当由执行法院审查,并简介审查组织,审查形式以及审查后处理措施。 第七部分主要阐述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的救济。首先主要介绍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对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在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后的程序上和实体上完善的救济制度,如债权人请求付与执行文诉讼,债权人许可之诉等。接着比较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相关规定,就我国大陆地区关于强制执行请求权移转救济规定及完善提出建议。从明确现行有关法律条文涵义,拓宽执行债权人和执行债务人救济渠道,规范执行法院的审查和处理分别加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