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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判决是行政诉讼结果的表现形式,在行政诉讼中是一个关键环节。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包括行政诉讼判决类型设定和具体适用两方面的问题。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的完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行政诉讼目的能在多大程度和范围内实现,决定了公民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主要由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和2000年3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解释》所确立。这一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在确立之初确有积极意义,填补了此前我国缺乏系统的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的空白。但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实践的不断发展,现有的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实践需要,不足之处逐步显露,对其加以更新和完善已经成为不容回避的课题。基于此,本文拟对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进行研究。本文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在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在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方面的经验和深入考察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的现行制度安排和相关的行政诉讼实践的基础上,全面而系统的分析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的缺陷,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的建议。本文分为五章,包括导论和正文的四章。导论介绍了本论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描述了论文研究的框架。第一章概述了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基本理论,主要从行政判决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诉讼判决类型的概念和不同分类方法和影响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的若干制度因素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二章全面介绍和评述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比较了两大法系在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方面的异同,总结了其各自的特点,并阐述了其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全面介绍了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主要从法律规定和行政诉讼实践两个方面深入考察了我国现有的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总结出其需要完善的地方。第四章在借鉴国内众多研究者的著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判决类型制度的建议。即三个方面:采纳德国行政法的立法经验,在行政诉讼法上明文规定主要的行政诉讼类型并在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基础上确立主要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从司法技术角度考量设立辅助行政诉讼判决类型作为补充;重新规定主要判决类型的具体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