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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诈骗罪的类型也在不断复杂化,保险诈骗已经不再是投保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单一的诈骗形式,而是表现出来更多更复杂的类型,比如投保方与保险诈骗罪主体或投保方之外的主体相互勾结的共犯形式。保险诈骗罪共犯形式的多样性不仅侵犯了保险业的利益,也加大了对保险业制度和秩序的冲击。然而,目前刑法学界对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认定及刑罚还不够完善,鉴于此,本文在介绍保险诈骗罪共犯类型表现时,为了更清晰的剖析研究保险诈骗罪共犯类型,笔者采用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的办法来更好的解释理论认识,对保险诈骗罪共犯的几种类型进行了定性分析,在保险诈骗罪的片面共犯问题上,借鉴共犯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同时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内外勾结共同诈骗保险金的行为的认定问题,结合刑法理论,依据实践的不同做出了相应的分析和认定。最后笔者对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刑罚问题提出了完善和适用的建议,认为只有从刑罚上对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进行规制,才能保证保险业的秩序稳定,才能使保险业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