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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作为打击腐败犯罪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目前已是国际法上通行的诉讼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却没有确立该制度,主要是考虑到被告人在诉讼中与享有国家公权力的检察院对抗,处于弱势地位。但是近些年频频发生腐败贪官外逃,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在腐败犯罪呈现有组织、跨国化趋势的今天,如何预防和控制跨国腐败犯罪已成为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从目前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和世界司法实践的需要看,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既具备理论上的正当性,同时也为时势之亟需。
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概述。通过系统地比较分析学界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概念的不同理解,对“刑事缺席审判”这一概念作了较为全面的诠释,并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特征和理论基础加以阐述。
第二部分是对国外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考察。主要从限定适用的案件情形、诉讼程序以及救济程序三个方面介绍了各国《刑事诉讼法典》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规定,以给我国提供良好的借鉴。
第三部分是构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分析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晰了我国立法存在的问题,认为我国有必要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并对确立该制度的可行性加以分析。
第四部分是构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初步设想。这是本文的重点,分别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设定三个方面进行设计,重点论述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情形,并对其予以类型化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