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内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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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则是一种规范命题,它由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组成。构成要件是立法者类型化的行为事实,是事实与价值的复合体。法律后果则是针对构成要件所描述的行为事实在法律上引起的反应,分为调整性后果与评价性后果。在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中,前件需要描述特定的行为类型,即构成要件,随后赋予相应的法律后果。在立法工作中,需要对不同的构成要件描述的事实进行价值判断,拟制不同的法律后果。但是,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之间不是自然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满足构成要件的行为事实并不会客观的引起法律后果。所以,此处存在着一个论证缝隙: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是如何生成的?为何立法者要赋予构成要件所描述的事实以法律后果?立法活动从本质上说是社会秩序的一种需要和表达:首先,从社会生活方面来说,社会需求是一种立法供给,立法活动必须要明确什么样的社会需求应当纳入到法律中,从而将社会需求转化为立法需求,因此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来源于社会需求。其次,从法律本身来说,立法是一种目的性活动,它体现了人们对秩序的共同期望,代表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生成都是为了实现立法目的,所以它是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的科学依据。最后,综合来说,对社会需求及立法目的的判断都离不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是一种条件关系,满足构成要件的事实并非都会赋予法律后果,必要的条件是把握法律规则背后的价值观,因此立法者的价值判断是联接二者组合的逻辑中介。此外,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是“应然”的关系,二者之间联接的科学性和正当性更需要理由的支撑。对这个问题的证成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事实性理由与目的性理由。事实性的理由在于,自然意义上的行为后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立法者需要人为的赋予构成要件以法律后果调整原来的结果;行为与需求的相互作用导致社会差异的出现,社会无法自我矫正所有的差异,立法者赋予法律后果,使社会差异得以矫正。目的性理由在于,法律后果通过其可普遍化性稳定社会预期,同时,作为实现立法目的手段,为社会带来“正价值”,具有目的上的正当性。通过对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之间的关系研究,可以还原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思维方法、考虑因素,为法律规则制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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