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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从理论上对单位累犯所作的研究。一九九七年刑法确立了我国的单位犯罪制度,单位累犯是随着单位犯罪的确立和现实存在而提出的。近几年来,学者们对单位累犯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很多独到的见解。本文在吸取、借鉴前人的资料、观点并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单位累犯的规定,但理论上单位犯罪可能构成累犯,并进而对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处罚、立法建议等进行了较为系统地阐述。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第一章,单位累犯的观点之争;第二章,单位累犯的理论分析;第三章,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第四章,单位累犯的处罚;第五章,单位累犯的立法建议和处理单位累犯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章分为三节,前两节就我国刑法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介绍了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第三节内容在评析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支持了否定说的观点并对我国现行刑法不存在单位累犯规定的理由进行了补充。 第二章分为三节,第一节从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为单位累犯的设置奠定了基础等方面阐明了增设单位累犯的可行性;第二节则从单位犯罪及其再次犯罪的客观事实是增设单位累犯的现实需要等方面阐明了增设单位累犯的必要性;第三节进而剖析了单位累犯的理论根据和存在范围。 第三章、第四章对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处罚原则和方法从应然法的角度进行了构建。第五章则在前面分析、研究基础上,提出了单位累犯的立法建议并对处理单位累犯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作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