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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还是消费经济学的理论证明,当一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势必要求经济发展方式从投资、出口向消费主导转向。于此同时,经济发展也将引起消费结构从生活必需品向耐用消费品的良性升级,耐用消费品的高价格使致拉动内需必须依赖于消费信用的支持。消费信用市场主体间的实力悬殊和利益冲突,决定了对弱势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不惟如此,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是减轻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工具。可见,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意义,不单在于微观社会个体的利益保护,而是关涉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成败。这也印证了科斯所言,“市场失败是存在的,但解决的关键在于制度安排,历史上经济增长的源泉来自有效率的制度安排。”1基于此,本文按照权利如何形成——为何保护——怎样保护——保护发展——反观我国——制度建构的逻辑径路展开。内容设计具体如下:第一章:信用消费者权利的形成与法律属性。第二次工业革命爆发的强大生产力引发供需关系和需求结构的变化,使得信用消费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模式应时而生,并导致信用授予者和信用消费者作为两种新的社会群属类型对立存在,而利益对抗下的信用消费者权利受损问题,对传统民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构成了冲击和挑战,同时也孕育了信用消费者权利以经济法权利的姿态形成以及相关立法的产生。第二章: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理论解读。信用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促进了内需拉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消费经济学的理论和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了这一问题。从信息经济学解读,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能够致使信用授予者丧失利益激励而放弃不实披露,进而从根本上克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负面影响。从制度经济学分析,该制度安排能够使信用消费者与政府双双获利,变迁动力强劲。从社会学解读,信用消费者与信用授予者角色和地位分化导致社会冲突,需要权利的法律保护加以整合;就法学分析而言,信用消费者权利对人权内容的扩展,其兼具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人权属性,使法律保护成为必要。第三章:国外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制化及其经验。纵观发达国家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总结其法制化经验,主要包括三个普适层面的内容:一是通过立法设计并宣示信用消费者享有知情权、信息安全权、反悔权、消费信用权、延伸抗辩权等实体权利;二是从事前控制和事后处理两个方面构建保护信用消费者权利的监管制度,以控制信用授予者或其他相关机构的不法行为对信用消费者的侵害;三是从内部处理、第三方介入和司法救济三个方面建立信用消费者权利救济制度,以保障信用消费者权利的真正实现。第四章:后危机时代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本轮金融危机因次级贷款中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不力而起,以美、英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深刻反思其在保护消费者方面的缺失,意识到消费者保护是金融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并将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作为危机后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重树消费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设置专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以及拓展信用消费者知情权、财产安全权和受教育权等方面的权利内容来强化信用消费者权利保障。第五章:我国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现状与制度缺陷。我国信用消费者权利受损严重,主要表现在,消费信用知情权难以保证、信用报告不实侵犯信用消费权、垄断下的公平交易权难以实现、抗辩权延伸遭遇否定以及信息安全岌岌可危等方面,以上问题的出现源于我国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立法缺位、权利体系残缺不全、金融监管忽视以及权利救济制度乏力等多方面综合的结果。第六章:构建我国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的设想。我国经济发展方式亟待向消费主导转向以及信用消费者权利严重受损的现实产生了对信用消费权利保护的制度需求。借鉴前述过去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法制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制度土壤条件,从构建多元的权利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和创设三元互动的救济机制三个方面构建适合我国社会经济环境的信用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