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劳教时代收容性处遇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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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宣告废止存续50余年的劳动教养制度,这无疑是推进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的一大里程碑。劳教的废止使得诸如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以及强制医疗等在内的“收容性处遇”措施的去留,成为刑事政策理论与实践共同关注的问题。这些“收容性处遇”应否一并或者部分退出现制,以及如何退出现制,须予细加研判;基于保护个人权利与社会基本安全的正当根据而保留下来的处遇类型,如何发挥作用且如何实现法律规制,须予系统解答;重构相关制度应当选择何种现实路径,是统一冠名保安处分推动立法改制,将其整体纳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控制范围,还是依照社会治理规律还原它们各自的位置,须予谨慎论证。正是如此,本文立足于法治国家建设进程需要和现实条件,背靠维系人类社会共存的法价值与法原则,参照欧美国家成熟法例与经验,以规制“收容性处遇”为题,系统清晰这类制度的基本走向、价值支点和活动规则。  全文共五章,共17.6万余字。  第一章讨论的基础与问题。首先,通过对“处遇”含义、特征、模式及类型的讨论,为“收容性处遇”作出明确的概念界定。收容性处遇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须予社会隔离的特殊人员附条件置于非惩罚性质的封闭性场所的制度方式,本文所指的收容性处遇则具体指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和强制医疗三种类型。其次,通过相关制度历史演变进程的介绍,阐述收容性处遇的历史渊源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限制自由处分,现实基础是我国曾经存在或现存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再次,分析劳动教养、收容遣送、收容教育等已经或可能退出现制的类型。最后,列数劳教制度废止后,教育、教养措施遭遇质疑,强制隔离戒毒定位不明,强制医疗亟待规范,传统管控模式亟待转型等问题,这些都是收容性处遇运行中带来的一系列不可回避的问题,为后续研究提供了标靶。  第二章收容性处遇的理论依据。首先,阐释以人权保护为轴心运行该制的立场。一是透析公民权利与特定人权利的冲突,归纳内在一致性;二是以受处置人的基本生存权保护确定处遇的力度;三是以受处置人的人格尊严确定处遇的方式;四是以受处置人再社会化需求确定处遇的类型。其次,强调公民社会预防犯罪需要运行收容性处遇。一是将其确定为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二是强调施予强制隔离手段的不得已性;三是对受处置人施以强制隔离的时间、程度要遵循比例原则。再次,从技术层面入手,运行收容性处遇要坚持三个一体化的过程管理理念,即坚持收容教养之少年司法保护理念、强制隔离戒毒之治疗理念以及强制医疗之循证理念。同时,要秉持监督理念,妥当处置收容性处遇与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及平等权之冲突。  第三章收容教养的法律规制。首先,对2011年至2013年全国收容教养情况进行数据分析,得出收容教养适用率极低的结论;分析收容教养法律支持和程序控制状态,指出制度缺陷与问题。其次,依据少年司法保护理念审视收容教养制度的现有定位,阐释收容教养与少年刑法的关系,明确它在少年司法体系中承接少年观护与少年刑法的作用。最后,结合运行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对收容教养移送与执行的系统规制。收容教养的适用对象是十二至十六周岁实施了“暴力犯罪”行为且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不力或不能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的期限下限应为六个月,且应可弹性变通;借鉴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完善收容教养案件的调查程序;借鉴审判圆桌模式试行收容教养商谈式决定程序;规范收容教养的执行;引入违法记录封存、消灭制度。  第四章强制隔离戒毒的法律规制。首先,揭示强制隔离戒毒占居整个戒毒体制半壁江山的事实,分析贵州“阳光工程”等一批社区戒毒康复模式,论证倚重于场所强戒的戒毒格局有所松动的现实可能性;沉入移送和治疗实践,整理强制隔离戒毒运行中的缺陷与不足。其次,根据治疗理念重新定位强制隔离戒毒,主张改变隔离强戒措施独力支撑整个戒毒体系运行的现状。再次,具体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分离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与执行职能;限缩强戒对象范围,坚持医学康复与心理康复治疗相结合,根据不同毒品成瘾病理施以对应治疗方案,并以个案矫治为基础开展循证治疗。最后,在戒毒一体化中解决场所戒毒的问题。探讨强戒场所购买社会医疗服务的可能性;规范强制隔离戒毒的诊断评估,接轨社区康复,确保场所“出口”顺畅。  第五章强制医疗的法律规制。首先,梳理支持强制医疗的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客观分析该制运行现状,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强制医疗的控制程序,利用过程控制原理,梳理强制医疗运行中的法律模糊与制度空白。其次,结合《精神卫生法》中强制治疗的规定,剖析政府医疗机构与社会医疗机构之间的体制关系,探讨吸纳社会资源与公共卫生资源共同开展强制医疗工作的具体方案。最后,结合运行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对强制医疗进行系统性地法律规制。通过细化程序,严格限制强制医疗的“入口”以及疏通出所康复的“出口”;明确强制医疗的条件标准;适度扩张强制医疗的对象;期限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方式;明确定期诊断评估,规范后续康复治疗;强化检察职能,保护被治疗人基本权益。  总体结论:奉行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改变以管代治,以关代教的传统管理方式;通过顶层设计,逐步理顺体制,避免制度变形;不硬性追求统一的立法,有效祛除贴在这些人身上的类犯罪人之标签;停用收容教育措施,并且紧缩三类收容性处遇的收容范围,真正将治疗及保护重心放入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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