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务型常设机构是随着世界经济贸易往来形式的不断发展在对传统场所型常设机构的突破中产生的,目前的理论研究尚不完善,各国对劳务型常设机构征税权的争夺异常激烈,这不仅涉及国家主权,更涉及各国对本国税收权益的维护。本文按照如下结构展开论述:导言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写作思路与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第一章是对劳务型常设机构的概述,介绍了劳务型常设机构的产生,其认定规则的目的和意义以及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定义及其定义要素。常设机构因跨国征税而产生,劳务型常设机构是世界经济贸易形式不断变化发展之下常设机构的衍生物。由于涉及征税权的划分,征税与否,税基的大小以及各国税收权益的维护,劳务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显得尤为重要,而认定劳务型常设机构就需要理解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定义,把握其每一个定义要素。第二章是对劳务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一般理论的阐述。由于劳务型常设机构是常设机构的一种,所以本章第一节首先介绍了传统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认定规则,主要从常设机构内涵的三个要素:固定性、联系性、营业性等三个方面着手;接着阐述了该三点构成要素对于劳务型常设机构的适用性;但是劳务型常设机构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场所型常设机构,因此本章在第三节又介绍了劳务型常设机构相对于一般常设机构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劳务”要件和时空要件上。第三章是对劳务型常设机构“劳务”要件的剖析。“劳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劳务人员、劳务活动以及劳务所得。劳务人员是一个交叉概念,需要用到劳动法学科的知识,并且对于劳务人员的认定,各国劳动法学界也是百家争鸣,英美法系以“控制说”为主导,大陆法系以“从属说”为主导,并且这两种学说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中。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总是试图提高劳务型常设机构认定的门槛,缩小劳务活动的范围;而发展中国家总是努力扩大劳务活动的范围,以争取更多的税收权益。究其原因,是与发达国家总是处于劳务服务提供者的地位是分不开的。如果说劳务人员或者劳务活动是对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定性分析,那么劳务所得就是对劳务型常设机构的定量分析。劳务所得并不是应纳税所得额,劳务型常设机构的所得减去按照规定需要扣除的那一部分费用后所得到的金额才是应纳税所得额。第四章是对劳务型常设机构时空要件的剖析。如果说劳务要件是劳务型常设机构特有的要件,那么时空要件就是对传统场所型常设机构内涵三要素的突破。时间标准的认定对于劳务型常设机构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因为其采用的是客观标准,只有达到一定的时间期限,才有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时间标准以“月”为单位,但是这样就出现了各种不公平的情况,所以在一些最新签订的税收协定或安排中,采用了“天”的标准。由于劳务型常设机构是通过人员提供劳务,而不是固定营业场所,因此对空间标准的突破也是极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