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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的手段也表现的多种多样,本文案例中行为人王某某利用国家公权力来占有他人财物,然而根据现有的法律,对于行为人利用国家公权力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以及在构成诈骗罪的情况下是否构成诈骗罪既遂产生了争议,本文通过以下四个部门对案件进行理论分析,为今后类似的案件提供解决路径。本文除前言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根据分歧意见简要的概括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亦或是该行为由属于普通民事欺诈;(二)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被法院冻结之前,王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归谁占有;(三)王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既遂。第二部分围绕该案件的具体问题进行相关的法理分析。第一,通过对民法与刑法性质的对比,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比,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主客观差异,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认定差异这四个角度阐述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第二,根据案例中涉及到银行存款占有归属的问题,通过对刑法上占有的概念的阐述,刑法上占有的构造,银行存款占有的认定这三个方面,对这三个方面对占有问题进行详细的理论阐述;第三,关于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问题,通过对四种诈骗罪既遂标准的观点进行分析,在得出应当采用失控说作为诈骗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国家公权力对认定诈骗罪既遂的影响。第三部分为案件的分析与结论,运用第二部分的理论结合本文案例进行分析,得出案件结论。即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民事欺诈,银行存款在被法院冻结之前归孙某占有,同时采用失控说作为诈骗罪的认定标准,认定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既遂。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对于民事欺诈与欺诈罪的区别应当从二者的概念,目的,构成要件等各方面进行对比;司法实务中,关于占有的认定主要从占有的事实和占有的意思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既遂应当采用采用失控说作为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