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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迈入第三次科技革命以来,生产力的大幅提高推动了经济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促进了商品和服务的跨地区流动,多元化的选择提升了人们的生活品质。但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经济全球化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伴随风险的产生,大规模侵权事件就是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所谓大规模侵权是基于一个不法行为或者多个具有同质性的产品、服务,给大量的受害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同时造成上述两种损害的侵权行为。作为科技水平高度发达的副产品,大规模侵权特有的当事人不确定多数性、因果关系复杂性、赔偿救济困难性等给该类事故的认定带来极大的障碍,也正因为如此,对其采取不同于一般侵权的救济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的挑战,各个国家采取了与其基本国情和法律体制相适应的诸多途径,不仅包括传统的民事诉讼途径,也有诸如责任保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创新性举措。目前我国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方式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导,但政府的过分干预会增加财政负担;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此类案件中却鲜有适用;现有的责任保险缺乏合理的保险模式,适用范围狭窄;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制度在“三鹿奶粉事件”中的简单尝试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想要在我国大范围的推行该制度仍缺乏基本的法律支撑。因此,为保护大规模侵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应尽快形成相对完备的大规模侵权救济体系。针对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的现有情况,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选择多元化的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其主要着力于几个方面:充分明确政府救济的地位;完善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有条件的借鉴市场份额责任理论;挑选适合我国的责任保险模式;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构建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等等。大规模侵权的多元化救济制度,应充分发挥各种方式的优越性,取长补短,让受害人得到全面、完善的救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