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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通夺命快件案随着媒体的播报,立刻受到了群众的广泛关注,更是走进了法学家的视野之中。该案虽然公安机关进行了立案调查,但是检察机关并没有提起公诉,最终该案并没能走向刑事司法程序。对于该案,存在诸多的争议,尤其是该案是否应当提起公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本文以主要责任人为行文脉络,通过对承运单位(也即快递公司)、承运单位的分拣员、寄件人等多个主体的逐一分析,最终得出该案是否应当走向刑事司法程序的结论。该案中承运单位是否需要为此次事件负责,在理论界有多种观点,有部分学者主张无责任说,也有部分学者主张其承担全部责任,更多学者认为承运单位对民事部分应当承担责任,而对刑事部分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本文将通过对承运单位主客观方面的分析,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对其责任定性给出一个结论。对于承运单位分拣员的刑事责任问题,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分拣员的主观心态上,是间接过意、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意外事件说法不一。本文将从客观方面入手,通过对比分析的方法得出其主观上的倾向,进而推出其主观心态。再从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分析其法律责任。该案寄件人的刑事责任分析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所在。不论是对于寄件人的主观心态还是对邮寄行为性质的认定,都难以达成一致的意见。本文将从行为本身、行为与相关罪名客观行为的规定以及行为的成立标准三方面进行分析。再通过对本案中承运单位的分析,讨论寄件人间接正犯的主体地位,并对分拣快件时的不当行为导致快件破损这一介入因素进行讨论,看其因果关系是否中断,是否有免责事由等,最终对寄件人的主观心态和刑事责任问题给出一个合理的定性。本文综合以上三个不同主体的讨论,结合案件的处理结果,得出该案是否应当走向刑事司法程序并且评析该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