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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反垄断法的实施而言,法院承担着极其重要的制度角色。我国当前反垄断审判缺乏专业性和统一性以及管辖法院独立性和权威性不高的现状,阻碍了司法力量的有效发挥,亟需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法院。其中,制度构建是反垄断专门法院能否成功设立并发挥作用的关键要素。但是,反垄断专门法院的设立及其制度构建在我国尚属于一个全新的问题,无论是理论探索还是实证分析都不深入,仅仅停留在倡议和构思阶段,系统性的研究成果尚未产生。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我国法院的专门化趋势愈加凸显,系统考察我国大陆地区军事、海事、知识产权、金融四类专门法院与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的改革与变迁历程,将为我国反垄断专门法院的设立提供可资借鉴的本土化经验。同时,从国际视野看,反垄断审判正逐渐走向专门化,一方面,韩国、德国、法国等国家都采取特殊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反垄断案件的集中管辖;另一方面,英国、南非和新加坡等国家则直接设立了专司反垄断审判的专门法庭或法院,其制度设计和框架内容将为我国反垄断专门法院的设立提供国际化经验。反垄断专门法院的设立必须站在现有政策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开展优化创新或系统变革。通过系统梳理和全面考察当前我国反垄断案件的管辖现状可以发现,反垄断一审管辖法院呈现出碎片化的格局,主要表现在:一审民事和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不统一,一审民事诉讼管辖法院的不统一,一审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的不统一;同时,反垄断二审管辖法院也呈现局部碎片化的特点。这一碎片化问题势必需要通过反垄断审判的专门化加以破解。但是从国内外实践看,反垄断案件的集中管辖仅是权宜之计。由于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性、法律性、战略性与国际化的基本特征,对反垄断审判提出了更高要求,具体而言,包括提高审判质量、统一裁判尺度、强化竞争政策实施与提升国际公信力等内容。因此,设立专门的反垄断法院才是长远之计,具有十分的必要性。同时,反垄断专门法院的设立及其制度构建有国内国外两个层面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加以支撑和保障,具备充分的可行性。鉴于此,我们应立足我国反垄断案件管辖法院的现状,汲取借鉴我国专门法院与域外反垄断专门法院设立运行的成熟经验,紧紧围绕反垄断专门法院的设立和审判依据、管辖制度、审级制度、管理体制、审判机制与反垄断专门法院及其审判庭的组成六方面的内容,对反垄断专门法院制度构建的思路展开系统论证,并提出即接轨国际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