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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和各高等院校的不断扩招,高校的在校学生人数逐年增加,与此相关的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成为困扰高等院校管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是“马加爵案件”等恶性刑事案件的发生,使媒体的视线一时间聚焦于大学校园,高校的校园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巨大关注。而伤害事故发生后,高校往往成为伤亡学生及其家长起诉和索赔的对象,对于事故的处理和归责也使高校的管理工作面临各方面的压力和严峻挑战。
长期以来的定势思维和观念使人们认为,只要大学生在读期间人身受到伤害,高校就应该或多或少地承担责任,进行赔偿。从现有法律来看,由于目前我国对高校和学生之间关系一直没有定论,对这类事故的处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认识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分歧。虽然我国现有的《民法通则》为学生在校伤亡事故处理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比较原则,对学校责任的范围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担责等一系列问题都未能做出明确的规定,审理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同一类型的案件甚至能判出两种完全不同的结果,争议较多,影响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可以说,相关法律标准的缺失使法院往往以学校存在过错判决高校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高校也常常因声誉、社会压力等原因给予了赔偿或补偿,而没有认真、深入地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和依法律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此种现实,不仅影响了高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教学质量等的进一步提高,也影响了教育价值观和大学生法律意识、责任意识的形成。尽管教育界、法学界也就此类困扰高校发展和社会关注的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研究和探讨,但由于学生伤害事故在其定性、归责等方面具有的独特性和复杂性,以及它所产生的广泛的社会意义,研究和探讨尚不够深入和明晰,更缺乏供高校、社会和学生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过程中可参考和借鉴的模式。
本文试通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界定,从不同伤害主体引发的伤害事故纠纷案出发,分析了当今法院归责的原则,进而指出高校承担事故责任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高校作为培养专门人才的社会公益机构,按照过错原则承担民事责任才是合理的选择。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校过错责任的防范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