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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部发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前,笔者对侵权行为法中比较新的问题——学校责任问题一直非常关注,本文就是笔者力求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属问题上所作的探索与研究,其特点与创新之处在于考查、分析了国内外有关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理论和范例之后,提出了解决我国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归属的理论根据与解决方法。本文认为,“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受他人伤害或受意外伤害,以及给他人造成伤害,从而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内涵应该是:一、事故发生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事故涉及主体为学生。三、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人身伤害后果。四、事故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联系。五、从事故发生的原因上看,存在归责学校事由。按事故发生的地点,最常见的形式为校内常见学生伤害事故和校外常见学生伤害事故两类。影响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完善学校安全法必须从法律价值取向、法制建设进程和教育体制建设等方面去考虑。本文在第三部分不惜重墨,以学校与在校学生间的法律关系为基础,从法律价值取向、法制建设进程和教育体制建设的角度,结合国内外的理论和实践,用自己的观点,评析了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目前存在的,划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几种代表性观点,指出了其中的不足和不能作为划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依据的理由。研究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属是本文的根本目的,本文根据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所涉主体的年龄,分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和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两部分论述。在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中,针对致害人是成年学生和校方人员,笔者提出了分别适用一般过错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的主张,以及坚持致害学生的独立财产赔偿原则等观点。 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责任划分中,本文又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个阶段。笔者认为,在义务教育阶段,应以国家赔偿法为根据,由学校根据法律的授权承担既是对在校学生的,也是对国家的法定义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应依“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加害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之监护过错。 另外,本文还就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安全之注意义务的标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在校学生伤害的责任归属、校方和在校学生一方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在校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承担范围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