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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认识到刑法中行贿类犯罪具有共性的前提下,选取侵害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行贿罪作为探讨的对象,围绕“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核心,针对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深入剖析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法律属性,认为当前形势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应为行贿罪必备要件,且该要件属于主观要件,同时刑法第389条第2款的犯罪构成不应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第二部分从理论分析和法条解读入手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进行了研究,提出现有的理论观点和司法解释都存在一定缺陷。第三部分主要探讨了“不确定利益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日常送钱送物进行‘感情投资’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行贿”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并且附带性地探讨了“不正当利益”的追缴问题,提出可以参照不正当利益的不同分类,针对不同利益对象作出区别性处置规定。本文最后还对行贿罪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