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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方为了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提供某种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形成的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PPP模式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动资源优势,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引入社会资本,缓解了政府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资金压力,提升了公共服务产品质量和效率,对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PPP模式运作的每个环节,包括项目准备、建设运营、移交退出等阶段,都有着不同的监管目标、监管内容。加上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实行PPP模式后,政府的职能角色由原来的直接提供者转变成兼具双重身份的项目参与者及监管者,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探讨PPP模式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第一部分运用价值分析法论证PPP模式政府监管的正当性基础。由于社会资本方作为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不可避免会出现市场失灵,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政府必须对PPP模式进行监管。第二部分剖析了当前PPP模式政府监管的基本内容以了解目前监管现状,发现PPP法律规范位阶较低且规范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与不协调,其中PPP监管法律规定模糊,多为原则性规定;政府监管机构不明确和监管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成功的以及失败的经典公私合作案例,从中汲取公私合作项目政府监管经验,为政府监管提供实践支撑,直接证实了政府监管的重要性。第三部分就目前PPP模式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基础设施领域适用的原有监管体制已不适合PPP模式下监管的需求,为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实现监管目标:一、在法律构建方面,应提高PPP法律位阶,进行统一立法,并明确政府监管内容;二、在监管机构方面,创建独立的综合监管机构,隶属于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独立行使监管职权;三、在监管制约方面,通过对PPP项目信息、监管权行使过程的公开;制定监管机构权力清单;细化监管追责法律条款来进行监督制约。从而在整体上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PPP政府监管制度,推动PPP模式改革发展。
PPP模式运作的每个环节,包括项目准备、建设运营、移交退出等阶段,都有着不同的监管目标、监管内容。加上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实行PPP模式后,政府的职能角色由原来的直接提供者转变成兼具双重身份的项目参与者及监管者,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部分探讨PPP模式中的政府监管问题:第一部分运用价值分析法论证PPP模式政府监管的正当性基础。由于社会资本方作为市场主体具有逐利性,不可避免会出现市场失灵,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政府必须对PPP模式进行监管。第二部分剖析了当前PPP模式政府监管的基本内容以了解目前监管现状,发现PPP法律规范位阶较低且规范之间存在一定冲突与不协调,其中PPP监管法律规定模糊,多为原则性规定;政府监管机构不明确和监管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我国成功的以及失败的经典公私合作案例,从中汲取公私合作项目政府监管经验,为政府监管提供实践支撑,直接证实了政府监管的重要性。第三部分就目前PPP模式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基础设施领域适用的原有监管体制已不适合PPP模式下监管的需求,为提升政府监管能力,实现监管目标:一、在法律构建方面,应提高PPP法律位阶,进行统一立法,并明确政府监管内容;二、在监管机构方面,创建独立的综合监管机构,隶属于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独立行使监管职权;三、在监管制约方面,通过对PPP项目信息、监管权行使过程的公开;制定监管机构权力清单;细化监管追责法律条款来进行监督制约。从而在整体上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PPP政府监管制度,推动PPP模式改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