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制度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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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集团化发展使母子公司的架构模式成为公司立体化结构的常态。由于母公司通常持有子公司全部或较大比例的股权,第三人侵害子公司利益的行为往往会对母公司造成不同程度的负累,母公司股东利益也会在此过程中间接受损。鉴于母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人员混同现象,母公司的董监高往往也在子公司中担任重要职务,当这些人员为逐利做出有损子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他们作为母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自然不会同意母公司利用其股东身份针对其实施的损害行为提起代表诉讼。母公司其他股东很可能因子公司利益被侵害而间接受损。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就是当子公司的权利收到侵害而其母公司以及子公司本身没有起诉意愿时,母公司股东就该子公司所受的侵害行为提起的诉讼。众所周知,我国《公司法》已经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是对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是否应当在我国确立,始终没有明确的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曾试图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最终仍未通过,体现了我国法院在实践中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承认存在重重顾虑。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及法理基础,初探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演变历程中反映出的不同学说观点之争议。第二部分阐述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在全世界不同法域内的现状以及我国未确立双重股东代表诉讼所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障碍,该部分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公司法体系下的适用困境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原告资格认定缺乏统一标准导致法院对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承认无章可循,在大多数案件中将原告诉求一否了之;第二,原告与子公司直接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过于狭隘,导致法院在审判中直接以无法律支撑的间接利害关系不存在为由否认原告诉讼的合理性;第三,母公司控制权集中在控股股东手中,中小股东权利严重被忽视且救济手段匮乏。以上种种导致我国实践中虽产生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形态的诉讼请求却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正文第三部分讨论了我国引入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主要分为两个方面讨论:第一,讨论是否有其他诉讼模式可以抵消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缺失的遗憾,重点以我国现存的股东直接诉讼和域外对不公平损害的救济为讨论对象,结论是现存方式不适合母公司中小股东通过维护子公司利益而保护自己间接利益的现实需求,无法如同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一样直达问题中心;第二,讨论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引入对企业集团治理的积极意义,即有利于督促公司内部逐渐形成良性有序的问题解决机制。正文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即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在我国公司治理情景下的制度架构。第一,先讨论诉讼构造。适用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的母子公司架构不应限制过窄,当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过半数股权,母公司股东即可提起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第二,再讨论必要要件,例如前置程序设计与原告持股要件设计。中心思想是在赋予公司自我管理机会和内部救济的基础上最大程度使中小股东求助有门,并探讨了相对独立于双重股东代表诉讼之诉讼程序之外的特别诉讼委员会存在合理性及可能性,为公司自治提供新思路;最后,为克制双重股东代表诉讼确立后可能出现的泛滥使用,讨论诉前、诉中、诉后公司及相关人员对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防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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