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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确立了以死亡赔偿金为核心的生命侵权损害赔偿模式,但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标准以及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论框架。现行法律规定亟需理论支撑以妥帖地适用到司法实务中来,但学说理论研究却大都依法立论,从现行司法解释和司法实务有关死亡赔偿金赔付标准出发推演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导致了立法与理论的双重混乱。城乡二元制的死亡赔偿标准触发了社会公众对生命赔偿“同命不同价”质疑,产生了“同命同价”的呼声。文章主要围绕死亡赔偿金的相关立法,着重回答以下三个核心问题:生命权能否作为死亡赔偿金在侵权法上的权益映射?侵权法上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基础何在?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文化内涵与共识基础最终落脚何处?文章基于无近亲属或抚养人情形下死亡赔偿金“抚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性质定位的逻辑缺陷和法理批判,通过死亡赔偿金界定论和解释论研究,运用法律拟制的技术手段应对权利能力制度难题,完成死亡赔偿金与被害人生命权保护的接轨;以“死亡损害说”定性死亡赔偿金,将死亡赔偿金解释为对死者生命权的损害赔偿,并将死亡赔偿金析分成生命侵权抚慰金和未来一定年限逸失财产损失两部分。继而,通过对传统民法理论中权利能力制度仅仅关注由生到死的法律人格映射反思,重拾传统民法对身后损害救济的“选择性遗忘”现有死亡损害赔偿单向度模式模糊了人的社会性价值存在,在生命权保护问题上侵权法律规范与社会事实状态下的伦理诉求之间的分野,使得死亡赔偿金忽略了社会公众理解与接受的能力而“无意”之中确立了不平等的规则,消解了法律意识的统一性。因此,消解目前死亡赔偿金法律层面上的意识差异,形成社会性的死亡损害赔偿法律文化共识,有赖于对死亡赔偿金乃至侵权法哲学基础的王确定位。死亡赔偿金制度最终的落脚点应是冰冷而机械的法律制度如何对待人,以及人与人如何和谐相处。文章力图将对人性的肯定和生命的尊重确立为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哲学基础,为死亡赔偿金注入精神性平等元素,以完成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法文化整合与重构,彰显自然人作为法律主体之特有尊严与精神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