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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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犯罪在实践中并不罕见,然而关于村民小组能否作为犯罪主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以致理论争讼百花齐放,实践选择五花八门。文章通过对单位犯罪相关法律的分析,对村民小组的历史发展及现实特征进行考察,严格遵循规范刑法学研究方法,论证当前村民小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并建设性地探析当前村民小组犯罪的具体形式和常见罪名。再结合村民小组的性质特征和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从刑罚的预防、报应和刑法打击犯罪、保障人权角度为治理村民小组犯罪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共40000余字,其内容主要如下:第一部分:提出问题,通过实践中出现的将村民小组作为犯罪主体打击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作比较,发现实践中存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作法。经过对案例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从案例的矛盾中归纳出三个问题:村民小组当前能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村民小组应不应当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村民小组如何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二部分:特征分析,全面地厘清单位犯罪的国外经验及国内规范,同时历史地考察村民小组的由来,在此基础上分析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和村民小组的特征。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是法定性、合法性、独立性、组织性、有独立的经费和财产,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形式特征来看,村民小组符合合法性、独立性、组织性,也具有一定的经费和财产;从实质特征来看,村民小组因具有组织特征且能形成独立的单位意志,具有控制和辨认能力,因具有独立的财产,从而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但是,当前法律没有规定村民小组是单位犯罪主体。第三部分:规范分析,当前村民小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必须遵循的原则,从罪刑法定角度看,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了五类单位可构成犯罪主体,村民小组不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否属于团体还存在争议。这个争议涉及刑法解释的问题,入罪问题上类推解释因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基本没有被用到;扩大解释的权力不应当属于所有层级的法院、检察院,应当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因此,当前村民小组因没有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第四部分:当前应对,探析当下村民小组犯罪的治理模式。总的方案来看,第三部分的结论是当下不能把村民小组作为犯罪主体,所以目前只能按自然人犯罪治理方式办理村民小组案件。实践中存在的将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做法,是值得省思并中止的。在总方案基础上,探析实践中村民小组犯罪的具体情形和常犯的罪名: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五种,一是村民小组负责人用村民小组名义犯罪,二是三分之二以下村民小组成员用村民小组的名义犯罪,三是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小组成员用村民小组的名义犯罪,四是单位和村民小组共同去犯罪,五是个人与村民小组共同犯罪;村民小组犯罪案件中常见的罪名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毁林类犯罪。第五部分:未来展望,村民小组应当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在前面进行实然的探析并针对当下村民小组犯罪提出治理方案后,第五部分从应然角度探析村民小组是否应当作为单位犯罪主体。在对文献进行分析归纳之后,笔者提炼出关于村民小组作为犯罪主体的四种争论,即“原则”之争,“特征”之争,“团体”内涵之争,处罚方式之争,笔者对上述四种争鸣一一进行评析,并认为从应然角度看,村民小组应当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得出该结论后,笔者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分别提出建议,以促成不远将来在刑法规范上将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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